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蘇案的法庭筆記

作者: moonshade (一隻歐拉貓)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討論] 蘇案的法庭筆記
時間: Tue Jul  3 16:54:46 2007



        這篇蠻精采的(如果非為斷章取義記錄的話)

        李博士的答話蠻妙的


作者:吳豪人(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引言

2007年5月4日,馳譽國際的「神探」李昌鈺博士以法院鑑定證人身分出庭,使得逐漸為社會所淡忘的蘇案掀起高潮。不過,從當天上午9點半到下午5點,整整一天的交互詰問,令人深刻感受到的,不只是李博士的專業鑑識對於案情的釐清大有幫助,更重要的是,「專業」對抗台灣司法實務界的「面子文化」──法官的面子、檢察官的面子、警察的面子、法醫研究所的面子。

過去,當檢警法官法醫的面子與被告的利益,甚至生死相衝突之際,被犧牲的往往是被告。今天則是辯方律師羅秉成所說的「司法五四運動」的開始 ,也是檢驗台灣司法改革十年成敗的試金石。

如此具有指標性的案例,當然引發台灣社會的關注。然而人命關天,放任懶惰不用功的媒體胡亂報導,恐怕未審先判的「台灣司法記者傳統」又要辜負李博士的美意。聲援蘇案的民間團體(台權會、民間司改會、人本基金會等)一大早就到台北高等法院排隊入庭旁聽。憑良心說,法院如果願意開放現場直播,台灣的國民們也可以上一堂非常有意義的課。也許檢察官也會認命一點,節省司法資源。很可惜法院並不同意這麼做。當然,就旁聽之後的感想而言,不開放直播算是「英明叡智之舉」,否則原本就少得可憐的,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尤其是對檢察官辦案的信心,
恐怕又要雪上加霜了。

◆法庭上的律師團與李昌鈺博士

李博士曾經謙遜地說:「鑑識者所為之鑑識若不能被優秀的律師活用便毫無價值。好比一架鋼琴,只有在傑出的演奏者手中,才能彈出優美的旋律」。

就這個定義而言,5月4日當天辯方律師團的表現可圈可點(唯一令人擔心的,是法官究竟是知音還是音痴)。首先羅秉成律師以powerpoint放映警方所紀錄的命案現場照片,錄影帶等,讓李博士娓娓道來,重建犯罪現場,並帶領法庭內所有人一步一步了解,一個「合格的」鑑識意見,應該如何細心蒐證,如何客觀推理,如何避免臆測與先入為主。

整個庭訊的詳細過程已有法庭書記官的完整紀錄,在此只節錄幾段重要的律師團與李博士的對話如下:

羅秉成律師(以下略稱羅):關於本案凶器的菜刀,兩位被害人身上所受刀傷是否為本刀所造成?
李昌鈺(以下略稱李):很有可能。一般菜刀多為長方形,只具有兩個尖角,一個切面。本刀則接近正方形,有五個尖角,三個切面。再加上行兇時的方向,力道,可形成各種不同形狀的刀痕。砍切割刺刮傷,本刀均可形成。
羅:從被害人傷口數量或傷勢可否判斷加害人人數?
李:很困難。
羅:可因此判斷凶器數量嗎?
李:必須原始現場,屍體及其他跡證都保持完整才有可能。
羅:一個人有可能連砍70幾刀嗎?
李:當然。在我的辦案經驗中,甚至有一個人連砍274刀的例子。
羅:被害人是否在清醒狀態下遇害?
李:可能清醒或半清醒。但是抵抗傷都在手上,可見不是打鬥傷。
羅:有無可能只有一把凶器?
李:很可能,照片上所有可見的傷痕,本刀均可完成。所以本案絕對不能排除一人犯案的可能性。我的理由有四點:1.現場房間很狹小,能夠活動的只有床頭右側,若依照檢方所稱「四人刀棍齊下」,空間太小;2.如果多人在場,噴濺型血跡不可能像照片所顯示的既多又完整;3.現場只有兩種鞋印,走廊亦然,其中一種居然還是警方不小心留下來的;4.被害人所受刀傷雖多,並不能據此證明為多人犯案,且無棍傷瘀傷。
羅:您對本案起訴書之記載有何意見?
李:純就原始相片分析,我就發現有18個新線索,可證明檢方所提證據有誤。
比方原始起訴書中所說的「葉女遭輪姦」根本不足採信,因為並無任何傷痕;「刀棍齊下」卻找不到棍傷;「犯人們清洗現場」說,也沒有任何痕跡可證明;「葉女衣服被更換」更是子虛烏有;起訴書甚至把吳氏夫婦身上的傷痕寫顛倒了!

在這個過程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李博士不時的感嘆:「案發當時的警方在保全現場以及蒐證上,如果能夠更小心,更仔細,更專業…….那麼這個案子實在不難解決的…」。而他在回答蘇友辰律師的提問時,更強調:「不只鑑識要嚴謹,一切都要嚴謹!本案是個不幸的案例,牽涉到太多的死亡與死刑,牽涉到太多的生命,非嚴謹不可」。

◆法庭上的檢察官與李昌鈺博士

和辯方律師團相較之下,檢察官們的詰問就顯得亂槍打鳥,不知所云,要不然就是一開始煞有介事,從100萬光年以外開始問起,因此挑起旁聽席的好奇心,以為將要像好萊塢電影一樣,檢察官準備了一個精心策劃的陷阱,準備讓敵手跳下去。接下來的提問必然環環相扣,最後讓惡德律師啞口無言,正義就此獲得勝利。可是越聽下去越摸不著頭腦,問題與問題之間一點邏輯因果關係也沒有。鬧了半天,原來檢察官只是在玩「convince people not, confuse people yes(including
him/herself)」的把戲。這還是比較恭維檢察官的看法,搞不好有些人的腦袋裡根本就是一團漿糊,如此而已。

其實,這樣子的情形一點也不稀罕。從二審第一次開庭以來,檢察官們在交互詰問的時候,總是給予旁聽席「事前沒有準備」、「硬拗」的印象。有的檢察官口齒非常不伶俐,似乎沒有接受過修辭學的訓練,語尾助詞總是「……的話」,把所有肯定句、否定句、疑問句、命令句全部都弄成假設語句;有時候甚至說出一些令同為法律人的我焦急難堪的「愚問」。例如詰問吳木榮法醫的一段就非常經典。

檢:「您在19**年曾赴美進修一年?」
吳:「是的」
檢:「過了幾年之後,您在19*#年又再度赴美進修?」
吳:「是的」
檢:「你不是才進修過了嗎?幹嘛又去?」

或許是我太敏感,但總覺得當時吳法醫臉上充滿同情鄙夷與不可置信的表情。呃,原來你們法律人是「不進修的」,你們法律人的專業知識是「不必,或至少不必經常update的」,或者「這位檢察官搞不好從考上檢察官之後,從來沒有進修過」。簡單一句話吧,「這位檢察官有專業嗎」。

這位對於醫學院勤於追求新知大表不解的檢座,面對李昌鈺博士時,似乎比較「有備而來」,可惜準備的程度正好提供李博士對他「機會教育」而已。試摘錄兩人精采對話如下。又,括弧部分為我的個人觀察,推理與臆測,未必是事實。又,我把他的語尾助詞「……的話」全拿掉了。

檢座甲(以下略稱甲):「李博士,我們都知道您是蜚聲國際的鑑識專家。可是對於本案的現場重建,您到過現場嗎?」(勝!李沒到過現場。一句話就問倒他了)
李:「所謂的現場重建有三種類型。1.全部重建──需要有現場;2.部分重建──年深日久,已無現場,只剩下照片等紀錄;3.特別重建──彈道,血跡等物證的重建。本案中我的重建屬於部份重建」
甲:(聞所未聞,只好改變話題)「您的部分重建只依賴照片,可是照片拍的並不完整,也就是說,您的重建是否有侷限?」
李:「VERY GOOD。像牆壁、天花板部分就沒有辦法重建現場,因為警方漏掉沒拍」(所以,我的重建有侷限是誰的責任呢?)
甲:(尷尬)「您看過開山刀沒有?」
李:(這是什麼問題嘛!)「看過,沒用過!」
甲:(尷尬)「開山刀比菜刀輕,在屍體上造成的傷痕是否不同」(勝!這麼多傷痕怎麼可能是單一凶器嘛)
李:「我已經說過了,不同的接觸點,力道,方向,即使單一凶器也能夠造成各種不同刀傷」(老師有說你沒聽)
甲(無言以對,翻資料一翻就是3分鐘):「請看第28頁的照片,可以證明是不同刀器造成的刀傷,不是嗎?」
李:「兩張照片都不合格!測量尺也不直。」
甲:(震驚)「……..但上面明明注記的很清楚:長1.7公分寬0.05公分深0.5公分」
李:「所謂深0.5公分,知的是最深還是最淺還是平均深度?完全沒記載嘛!」
甲:(轉移話題)「您說兇手乃一人且心理不正常;兇手為數人的話呢」(這裡的「的話」真的是假設句!)
李:「小小區域,揮砍開山刀會傷到自己人唷。當時對於空間並未測量,您所謂的開山刀,誰也不知道有多長」。
甲(又轉移話題):「兇手揮砍力道如果真的那麼大,被害人的衣服為什麼沒有破?」
李:「衣服在哪裡?」
甲:「…………」
李:「當時如果保留下來,今天就很容易證明了」(保留下來的,只有檢警的輕率辦案的態度)
甲(再轉移話題,幾乎無法連續詰問):「您說葉女未被輪姦,因為陰阜沒有傷痕。但生過小孩的,或性經驗較豐富的女性,即使遭到輪姦通常也不會受傷阿」
李(有點生氣了):「我驗過上萬件性侵案,只要女性不願意,陰阜必然有破裂流血紅腫等現象」
甲(讘嚅):「可是,那是一般仍可抵抗之下的情形」
李:「女性不願意而被強行性侵時,陰阜必然乾燥,所以會留下傷口」(這小子A片看太多了嗎?)
甲:「您看過王文孝的第一次筆錄,其他被告的筆錄你看了嗎」(沒話找話)
李:「筆錄,供詞我不看(刑求得來的東西!),我只看現場,只看物證!」

這就是檢察官的詰問。如果這是我法律系的學生的報告,死當定了。看來司法院推動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主義,只得其形未得其神髓,尤其法務部應該好好加強對檢察官的訓練,否則『笑林廣記法曹篇』,很快就可以傳世了。

其實「菜刀以外還有開山刀」「葉女生前遭到輪姦」等等,都是過去檢警杜撰想像出來的,以「證明」「兇手兇刀為複數」的起訴,過去早就被律師問倒幾百遍了,不但沒有任何證據,連開山刀在哪裡都拿不出來,根本不是本次開庭的重點。但這位檢座就是一定要問,一定要被羞辱,不知道究竟在想什麼。

唯一李昌鈺博士不願回答的問題,偏偏又是和「本案真相最無關,影響判決最有關」的「法醫研究所的權威」。檢察官甲一直挑釁道:「我國法醫研究所乃最高鑑識單位,其鑑識結果一般不容置疑。李博士您有何看法?」。憑良心講,「不容置疑」只是用權威心態禁止別人懷疑而已,世界上那有什麼「不容置疑」的鑑定?李博士修養到家,只說「我對他們都很尊敬尊重」,那是客套話呀。對人很尊重,但是對其鑑識,不是已經提出18點質疑了嗎?檢察官為什麼一定要白目到非得從李博士口中聽到「渾蛋!草菅人命的鑑識,起訴和判決」這類的實話呢?

每個檢察官都要逼問李博士對於法醫研究所的評價。只有逼問這個問題的時候,他們才覺得自己「勝!」而這個問題,卻只證明蘇案不要真相只要保衛檢警權威等的「面子」而已。

檢察官甲不但思路不清,連基本做人的道理也不懂。甚至不知道自己問的問題不但於專業無關,也多麼無恥。

至於另一位檢座乙,就是先前我形容的「從100萬光年以外開始問起」的典型,先舉了一大堆李博士的著作『破案實錄』中的好幾處案例,甚至連陳文成命案都提到了,但就是和接下來的詰問一點關係都沒有。聽來聽去,這麼長的開場白,似乎只是想告訴李博士,她是忠實的粉絲。至於詰問的內容,比檢座甲的還更沒有娛樂性,在此從略。而檢方請來的幾位法醫的表現,唉,咱們就甭提了吧。

◆小結

蘇案審理至今,已經不再是為了「將真兇繩之以法」,而幾乎只是為了圓過去16年來司法界粗率辦案的面子。檢方堅持上訴,一點道理也沒有。如果依照嚴格的國際裁判標準,像蘇案這種用刑求取得自白,一拖16年還找不到凶器,而且起訴理由充滿臆測的案子,早就該以無罪結案了。退一萬步而言,就算檢方爭面子,獨立審判的法官絕對沒有必要隨之起舞。相反的更應該讓證據說話,並依無罪推定原則儘速還蘇建和三人清白。

蘇案另一個指標性的特徵,是台灣社會對於重大犯罪不要真相而要犧牲品的「祭品」文化。只要有人受害,就一定要有人負責,卻不問是否真凶。這種傳統中國的「結果責任主義」過去不知製造了多少冤獄,為的卻只是要「平息眾怒」,跟落後社會以活人獻祭的心態毫無二致。加上台灣有全世界最惡質而懶惰的媒體,動不動抬出「被害人家屬」。如果被害人家屬認定蘇建和三人就是兇手,那還需要法院作什麼?更重要的是,為什麼被害人家屬堅信這三人是真凶?說穿了還不是檢調單位給他們先入為主的錯誤訊息。因此歸根結底,問題還是出在警方和檢察官。如果李博士的出
庭作證,能夠還原真相,並為法官所採信,蘇建和三人,以及被害人的吳氏夫婦及其家屬16年來為了台灣司法改革所做的犧牲,才算有了代價。

台灣司法的前途,就在這三位承審法官手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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