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

盜版有罪正版太貴

作者: AhBean (華航要錢更要命) 看板: TuTsau
標題: 蕃薯籐討論板的文章
時間: Tue May 28 12:26:58 2002

moonlitjustice /正義月光使者    2002-05-03 22:27 From:139.175.230.248
_ 正義月光使者Moonlit的異想世界──盜版有罪v.s.正版太貴

一千萬新台幣,可以拯救多少無家可歸的難民和失學貧童?實現多少願望?

唱片業者藉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名義,堅持無法調降CD價格,但一張專輯的成本中,用
在詞曲創作上顯然不多,否則怎麼會有那麼多人明明歌聲普通或差勁,卻不顧一切地想當
歌手(本業涵蓋學生、工人、運動員、模特兒等等
)。除了唱片業者本身,沒有人知道盈餘和版稅的流向,從天王、天后至少八位數的鉅額簽
約金到素質良莠不齊的企劃包裝,從名家掌鏡、遠赴國外拍攝MTV到不分頻道、時段猛打狂
播,從歌手培訓、租屋居住到服裝造型,從經紀抽佣到隨身褓姆,從參加活動的交通工具
到五星級飯店食宿?,從參加活動的交通工具到五星級飯店食宿,包括慶功宴上大小天王、天后慷慨犒賞全體
員工出國旅遊,這就是所謂的「創意」嗎?如果價格忠實地反映了成本,為何造型樸素、
曝光率少得可憐的小牌歌手,專輯價差仍然有限?爺爺不疼姥姥不愛的歌手日子過得苦哈
哈,究竟是誰在居中剝削?歌手宣傳期結束後便銷聲匿跡,下次發片只好砸下更多銀子增加
市場詢問度,唱片公司屢創惡例、弄壞消費者胃口,再設計一套有利於轉嫁成本的遊戲規
則,這算是公平交易嗎?

依照唱片業者的邏輯推論,製作好音樂需要足夠的利潤,然而,什麼是「好音樂」呢?江
郎才盡的音樂人開始東拼西湊自己或別人的作品、每下愈況的大牌藝人一窩蜂翻唱、重唱
或發行精選集,已壓低了創作成本,CD並未因此並未因此降價。建議大家去比較歌手跳槽
前後充斥市面、價格一樣昂貴的新舊精選集,或者聽聽本土創作二人組周杰倫、方文山不
同時期的作品(Ex.2000古巨基「尋寶」之「夜空的精靈」和2002 S.H.E.「青春株式會社
」之「熱帶雨林」
,雖然曲調有別,但歌詞意象近似、文字雷同,兩首副歌疊著一起唱,效果更棒)。老把
歌迷當作不懂音樂的傻子,撈過界填詞譜曲的歌手炒熱話題內容卻乏善可陳(歌詞文法不
通、無病呻吟,旋律平板單調),更模糊了專業樂人的角色。某女歌手最新專輯據說還加
入鯨魚叫聲,難道唱片公司真的把錢付給鯨魚了嗎?大自然音樂已行之有年,真正辛苦的
是那些負責推動、規畫與採集錄製的人員,若只是揀現成便宜,能算尊重智慧財產權嗎?

不當歌手,他?她們是不是就不用穿衣服、吃飯了?錢是不嫌多的?以香港某天王為例,影
歌雙棲、叱吒演藝圈多年攢下的龐大財富,難道還不夠妻女一輩子享受?至今仍得冒著倒
嗓的危險,自稱為了奶粉、尿布錢而四處拋頭露面????
又如新生代小天后與原經紀人因酬勞糾紛對簿公堂,甲方譴責「忘恩負義的傢伙,沒有我
,妳哪能賺這麼多?」,乙方反擊「獅子大開口,那本來就全是我應得的!」各說各話的
糊塗爛帳,一致地證明了其中獲利可觀的事實。一杯原料成本絕對不超過20元的豆花
賣30或35元誠屬見仁見智,但如果老闆發揮「創意」大搞噱頭,隨碗附贈樂透彩券或聘請
擁有博士學歷的店員招攬顧客,是否便可以哄抬到100元?基於自由經濟原則,顧客應該有
選擇的權利,平價CD始終未能出現,連鎖唱片行所推出的紅綠配1元商品,究竟象徵什麼?
意義?在現今唱片市場扭曲的價值觀和行銷策略下,我們只能拿出消費者的骨氣決定「買
」或「不買」,而非盜版模糊焦點,更凸顯自己的矛盾。

坦白說,到冰島、巴黎拍MTV,畫面並不比九份、淡水更令我感動;以濃妝豔抹為特色的
造型,反而徒增卸妝前後判若兩人的八卦題材。與其押寶似地花大錢包裝毫無經驗(或能
力)的歌手、利用混音技術製造驚奇,何不發掘或栽培有天賦與才華的歌手?
與其喜新厭舊,何不積極輔導歌手轉型?偶像歌手無論主持或拍戲,酬勞每集以萬元計,
一支廣告動輒百萬甚至千萬落袋。行行出狀元,但已有幾個學有專精、未來可能成為社會
中流砥柱的年青人毅然放棄課業,負面新聞不斷、沉醉錢途璀燦的演藝圈??
閒來出國遊學、整型、開店投資、混跡Pub,維持排場和身段,樣樣都是錢。「由儉入奢易
,由奢入儉難。」習慣了被寵愛、豢養的模式,便失去了基本的生存能力,再也無法?
k回頭。懂得自我充實、規畫生涯的藝人,更值得我們尊重。一夕之間名利雙收的夢想確實
很美,但我不想再見到那種隨便出一張專輯便能換房子或買車子的暴發戶。唱片業者短視
近利、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心態,導致部分身兼歌
手的優秀音樂人忍痛退居幕後;即使歌藝精湛且滿懷理想,一旦青春褪去,也難逃色衰愛
弛、慘遭冷凍的命運,只好努力經營副業、另謀發展。唱片公司惡性競爭、塑造曇花一現
的偶像,不免因為決策錯誤而連連虧損;再看某些失敗、為還債而復出的歌手,賺了又賠
、賠了再賺......、難道都和盜版有關嗎?

盜版當然有罪。過去版稅制度並不健全、迄今亦未全面透明化,合法唱片公司逕自選錄國
內外經典老歌或以微薄價格購得版權,無非都是掠奪的行為。又如果通過立法,規定盜版
CD收入須按固定比例「回饋」正版唱片業者,事件會不會發展出另一個結局?我今年30歲
,從沒購買或聽過任何盜版CD,但身邊真有蠻多喜愛音樂而預算拮据的朋友。有遠見、良
知的業者們,是該用心思考,建立監督機制的時候了?C

還有,下次宣傳反盜版的時候,拜託別再重複那句「我想一直唱歌給你?妳聽」,有時候,
面對浮濫的流行歌曲,我也想靜一靜。 (200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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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溪初入千花明
   萬壑度盡遺松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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