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死刑的法學思維1

發信人: soaring.bbs@bbs.kimo.com.tw (想飛), 看板: law
標  題: Re: 想請教關於死刑的法學思維?
發信站: Yahoo!奇摩大摩域 (Thu Sep 30 20:03:2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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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 210.59.145.177

※ 引述《powerslide.bbs@wretch.twbbs.org (柯爾克孜姑娘)》之銘言:
>   我想強調的重點是在於
>   人是"理性自由"的這個前提上
>   而且如果是自然法的原則下
>   憲法的位階並不是最高的

顯然你是以一種社會契約論的模式在處理憲法的起源問題
由於締結契約的前提是「締結契約的主體必須是有自由意志的人」
所以自由意志變成是社會契約不得不假設的前提

但無論如何
沒有人能否認不管是社會契約、還是憲法契約
這都是一種假定、一種想像
一種說明,而非證明
憲法契約只說明了「憲法出現的意義」
而非證明「憲法出現的原因」
(你唸尼采,一定懂得我上面在說什麼)
前者是法學問題
後者是歷史學問題

從憲法的角度去看理性、自由
基本上只能說憲法肯定了理性與自由的價值
但不能證明作為憲法之意義的可能性條件的理性、自由必定存在

簡單的講就是說
事實與價值應予區分
所以,以一個從事實角度去看憲法的我而言
我並不受憲法的意義與價值的拘束
自然無須非從理性自由的角度去看待它的起源不可
您說是嗎?



另外是自然法的問題
即使在自然法的脈絡下,憲法也不見得就不是最高喔
因為還要看你是從哪一種定義去看自然法
從一種唯名論、類似主意論的觀點切入的話
憲法本身是可以直接聲稱自己為自然法代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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