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4日 星期三

課稅 賺錢繳稅 虧錢抵稅或退稅

作者: smartlai (跟狗一樣。) 看板: tax
標題: Re: 麻將補稅 胡瓜補繳逾100萬
時間: Sat Sep 11 02:54:44 2004

※ 引述《JoIsJohn (joisjohn)》之銘言:
: 和家人談到這個新聞的時候
: 覺得政府很不公平
: 打麻將贏錢要繳稅
: 那輸錢的話  政府是不是也應該退稅金給我們呢?!

這樣說吧。

先給你觀念
1.有所得就要繳所得稅
2.收入-必要支出=所得          (所得來處)
3.所得-所得稅=可支配所得      (所得扣稅)
4.可支配所得=儲蓄+消費        (所得去處)


"錢減少"而政府應該減少稅的情況:
1.必要支出增加,所得減少,所以要繳的所得稅也減少
2.必要支出大於收入(虧錢),政府應該退稅。
上述兩種情況是合理的。
像是經營公司當然有"賺錢繳稅 虧錢抵稅或退稅"這樣的規定。

消費則是另一種"錢減少"的狀況
但錢減少並不是所得減少,你只是把錢換成其他物品,
假設你把所得換成心愛的汽車,造成你的錢歸零,繳不起稅金
政府應該減免你的稅嗎?不應該吧。
你只是把擁有錢,換成擁有汽車,或者說,你的所得是一輛汽車。
所以仍然要繳所得稅。

消費汽車是實體的例子,也可能是消費KTV,消費按摩等等沒有換得實體的消費行為。
同上所述,消費是不能減免稅的。

回來麻將的問題。
你參加麻將而輸錢,其實你是消費了一種遊戲,而不是可以減少稅的"支出"。
所以政府不應該減免你的稅。
你已經獲得了遊戲的快樂,就像投幣電玩一樣,是一種消費。

那贏麻將的人呢?
獲得了錢,就是有了所得,有所得就要繳所得稅。
就像前述汽車商,賣汽車給你,賺到錢,要繳稅。
投幣電玩的老闆,賺到錢,要繳稅。
只是贏麻將錢不像汽車商或投幣電玩的老闆是營利行為,
可能要歸類於機會中獎或是其他類的所得。(有待討論)
但不論討論的結果如何,要歸到哪一類所得,它就是所得,要繳所得稅。

所得稅的運作有其經濟學的背景,但這也是容易造成一般人難以了解而誤會的地方。
同樣是錢減少,"賺取所得之必要支出" 和 "消費" 在課稅方面是截然不同的。

至於有板友提到,稅本來就是不公平的。
這樣的看法並不完全對。
我們可以說"稅只能追求一種公平(或某個幾方面公平)"
但不可能達成"完全的公平"(每一方面都是公平的)
我們可以追求人頭的公平,每個人都繳100元的稅,這樣難道不算公平嗎?
或者追求負擔能力的公平,
越有能力的人,負擔越多的稅,這樣難道不算公平嗎?
或者追求獲得利益的公平,
從公共設施獲得越多好處的人,負擔越多的稅,這樣難道不算公平嗎?
答案都是肯定的。

只是各種公平的觀點,常常是互相衝突的,
人頭公平與負擔能力的公平,就是明顯互相牴觸。
負擔能力公平與獲利觀點的公平,也經常是不一致的。
稅可以是公平的,但只是某方面公平,不可能全面公平。

如同上述,一種稅不可能達成全面公平。
但是在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等等多種稅制的組合之下,
如果設計良好,是可以期盼它接近社會大眾心中所追求的"全面公平"的。
(當然也有設計不良,反而全面不公平的可能)
這也就是稅制為何要如此複雜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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