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4日 星期三

寧可錯放一百,也不錯殺一人

發信人: Tange1@kkcity.com.tw (a lovely travel), 看板: law
標  題: Re: 請問警察穿便衣可以拍照舉證交通違規嗎
發信站: KKCITY (Sun Jul 18 00:06:1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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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 bbs.kkcity.com.tw

※ 引述《hitlerr.bbs@bbs.mgt.ncu.edu.tw (巧巧虎)》之銘言:
> :   ^^^^^^^^^^^^^^^^^^^^^^^^^^^^^^^^^^^^^^^^^^^
> :   其實是無法辨別精確的。
> :   多年來,我們畏懼行政權、害怕警察機關侵犯人民權利,做了一連串的措施。
> :   其實就是因為「公平正義」那麼崇高的理想,我們做不好。
> :   我們說美國注重人權,五十年前,警察抓到了嫌犯把他帶回警局。


> :   好一點的逼他一直喝咖啡,卻不准他上廁所。
> :   二、三十個小時,搞得嫌犯體力、精神幾近崩潰,然後取得口供,高高興興起訴他。
> :   差一點的就是刑求,打得你哇哇叫。
> :   遑論臺灣,著名的刑求案例屢見不鮮。
> :   蘇建和姑且不論他是否有犯案,但是他的自白是被刑求出來的。
> :   他向檢察官說自己三人被刑求,檢察官說:「我知道你被刑求,但不等於你沒犯案。」
> :   法官一樣採納口供,這怎麼會合理呢?
> :   我無意批評警察機關,他們大部分都是好人。
> :   但是你給他們過多的武器,最終權利被侵犯的還是人民啊。
> :   程序正義保護的是人民,它限制了行政權的恣意發揮。
> :   人民有時候卻吵著說那是犯人的護身符,那其實是不瞭解它存在的意義。
> :   程序正義是今日人權高漲的必備防衛武器。
> :   在權衡之下,確有疏漏,其在所難免,你把它當作原則,就會有例外。
> :   但是不能因為想解決此疏漏例外,而授與行政或司法權過大的權力。
> :   否則那和君王專制時代侵犯人權又有何不同?
> :   「正義」這兩個字太崇高,也太危險了。
> 什麼蘇建和阿...
> 你以為檢察官都是白痴阿  什麼自白阿
> 現在誰在用自白阿  早就落伍啦
> 一堆物證擺在眼前  頭骨化驗由三種不同刀子砍了幾十刀
> 誰在看你自白阿....
  當時起訴時的證據很有限,自白算是主要證據。
  我質疑的是當時,寶貝啊,你不用那麼激動。
> 犯罪是事實  假設因為自白非出於自願
  假設犯罪事實如果有含糊或出入的部分怎麼辦?由你判斷嗎?
> 或者是其他程序上的瑕疵   而將整件案子推翻的話..
> 維護人權???是維護犯嫌的人權吧
  首先,嫌犯也有人權你不認為嗎?不要那一副犯人就是狗屎的嘴臉。
  其次我覺得程序正義保護的其實不是嫌犯。
  因為權力擴大的結果侵犯的怎麼可能會只有嫌犯?
  衍生的結果當然是無辜的人也有可能受害。
  所以他保護的應該是普羅大眾。
> 那被害者的人權呢???
  你堅持要這樣想我也沒意見。
  我只想說難道警察機關依照程序辦案是一件「多麼不對」、「多麼困難」的事情嗎?
  依照程序去捍衛正義我們當然給他拍拍手,反之難道我們還要為他強詞奪理嗎?
  他亂搞很可能還是實現了正義,但是之後卻又有可能侵害了其他人的基本權利。
  這時候你還不罵還想說這樣其實才是正義,那真是天殺的助紂為虐的王八蛋。
> 人權機關總是想保護人權  但是卻沒有全盤考量
> 這樣只會讓歹徒逍遙法外..(就像是現在的美國  台灣)
  歹徒逍遙法外的結果我們很遺憾,但是你大動干戈的結果是打扁了壞人。
  但是如果不小心連帶好人一起打扁了怎麼辦?
  法律只能判決有罪的人,不論如何解釋都不足以成為錯殺一人之理由。
  如何避免錯殺呢?沒有絕對的方法,相對的就是嚴格把握程序正義。
  寧可放走十個壞蛋,也不能侵犯任何一個無辜的人。
> 就跟交通違規一樣  違規被開單者一直幹譙  一直檢舉
> 造成民意代表介入  公權力不彰
> 好吧  那大家都不要守法好了  繼續犯法  繼續違規吧
> 反正治安差  交通亂又不關我事...我又不是總統....
  法律不是萬能的,既然是人類制訂就有人為疏漏。
  權衡上可以修法、可以更改,但不能把遊戲規則胡亂更動。
  否則明日就是冤獄和人權的侵害接踵而來。
  法院沒有錯殺一百的權力,卻有不錯殺一人的義務。
  寧可錯殺一百,也不肯放過一人,這是盲目的正義,才是一種罪惡。
  在一個講究基本人權的時代,寧可錯放一百,也不錯殺一人,我覺得這是正義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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