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General Order(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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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轉錄]General Order(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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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終於把之前欠的23~32條翻完。現在全部貼上來。)
以下所列之指導原則為星艦總部所應遵守之規範。本指導原則乃由星際艦隊
秘書處所提出,並或聯邦議會追認為行政命令,本指導原則適用所有星際艦隊
成員。本指導原則之指定列管範圍乃由聯邦議會或軍事指揮會議其中一者為之。
相反地,本指導原則亦授權星際艦隊得以本指導原則影響聯邦政策。本指導
原則所羅列支32項條款乃所有星際艦隊之任務與作戰的基本規範。首六條概已
經聯邦議會追認為聯邦基本法。

指導原則第一條:最高指導原則

凡星際艦隊成員不得干涉一有知覺並居住於有正常文化發展且擁有自我慎思能
力的環境下之外星種族生活與文化發展,前述之干涉行為包括將高等知識、
力量、科技引進至向無能力和先進智慧掌控其發展之世界。星際艦隊成員不得
以拯救自身生命或船艦為由違反本條款,但若是在未告知該外星世界的情況下
,改正另外違反本條款行為或處理因意外而產生之污染則不在本條款限制
範圍之內。當星際艦隊成員執行任務時應將本條款至於最優先考量,並且負起
應負之最高心理責任。

指導原則第二條

凡星際艦隊成員無論個別或集體行動均不應在非必要情況下動用武力對抗星聯
成員,且無論情況下都不得違反本條款。本條款授權之對象為議員、代言人、
經指定之領袖和非星聯成員。

指導原則第三條

每一聯邦成員主權必須受到絕對尊重,凡星際艦隊成員必須遵守聯邦成員行星
之司法裁量權管制下的法規、法律、傳統風俗與統治者所訂立之規範。違反者
將被交付當地政府受應負之懲罰。

指導原則第四條

凡星際艦隊成員如與迄今向未被發現之智慧生命形式接觸時,無論使用文字或
動作均不應告知前述之生命形式:除了他們的世界之外,仍有其他世界與生命
形式存在於他們的太空邊界之外。

指導原則第五條

在極度緊急之情況下,聯邦特使經授權得動用緊急權力並依照當時的情況與環
境採用不會危及聯邦公民之行動。本條款亦許可經授權之聯邦公民人員得短暫
權宜指揮星際艦隊之船艦與成員,星際艦隊人員務須服從該員於危急時間所獲
得之授權。

指導原則第六條

凡星際艦隊成員必須將來自聯邦公民的警及呼救無條件視為最優先處理項目。
艦隊成員必須立即回應該呼救並予以處理且排除排除其他行動。

指導原則第七條

凡星際艦隊成員不得以緊急狀態或任何理由前往Talos Ⅳ,如本條款與指導原
則第六條衝突,則指導原則第六條無效。違反本條款者將被判處死刑。

指導原則第八條

凡星際艦隊船艦指揮官若目擊並辨別確認所隸屬外星政權之戰船駛入聯邦領域
,應判斷其進入聯邦領域之理由。如該戰船表現出明顯敵意,聯邦船隻得援引
本條款採取適當行動以保護聯邦成員之生命財產。同時該船艦指揮官得依其判
斷何時採用武力解除敵對狀態,但應避免非必要殺害生命。

指導原則第九條

凡正規或預備星際艦隊指揮官均不得在未獲聯邦政府同意下提供任何人政治庇
護。

指導原則第十條

如有任何資深軍官證明之目擊證人存在或有類似相似證據證實之個人違反最高
指導原則,本條款授權經過宣誓之聯邦政府代表人立即解除該員職務並予以逮
捕。該聯邦政府代理人亦需立即採取其認為之最適當行動將傷害減低至最低。

指導原則第十一條

凡軍階為上校或將軍之星際艦隊軍官得援引本條款獲得完整授權與法定非
聯邦成員交涉條件與締結條約。同時在該情況下,本條款授權該交涉軍官得以
使用聯邦特使所有權力。凡援引本條款締結之條約需經過星際艦隊作戰部門
主任或星際艦隊秘書處批准。

指導原則第十二條
凡星際艦隊軍官僅有在條約許可或必須為在緊急狀態下搶救聯邦公民為前提方
得進入中立區。

指導原則第十三條

凡星際艦隊成員除非擁有其他命令聲明否則應對行星系之領域與該星系政府完
整性有所尊重並且不會對該世界之領域區採取入侵行為。

指導原則第十四條

凡星際艦隊成員僅有在得到該星系領袖或民選之領導人請求並接獲直接命令方
得以保護聯邦公民之生命財產安全與維護指導原則完整性為名介入當地行星系
事件。

指導原則第十五條

凡將軍級星際艦隊指揮官不得在未有適當武力之護衛下前往有潛在性威脅之區
域。

指導原則第十六條

凡星際艦隊成員僅有在不違反最高指導原則與不為及聯邦或星際艦隊安全之情
況下方得提供科技、醫療或其他科學技術與未被承認之星族。

指導原則第十七條

星際艦隊船艦艦長必須慎重考慮其船員之生命安全。在有潛在性威脅的情形
下艦長需將船員之生命安全考量置於船艦之上。

指導原則第十八條

凡星際艦隊成員若被指控叛國,聯邦法院有權解除其之職務。若該員已被釋放
,星艦總部不得在該案上以其他法條追索其罪名。

指導原則第十九條

凡星際艦隊成員除非宣布緊急狀態否則不得在行星系之間運送被相信用於進攻
行為之人員與材料。本條款適用範圍包括位於聯邦領域內之獨立世界。

指導原則第二十條

星艦總部之軍官與成員均受雇於處理聯邦領域內所有種族違反本身意願之財
產、運輸、銷售或商業利益交換之事宜。

指導原則第二十一條

凡星際艦隊之軍官或義務役士兵均不得在未或聯邦議會許可下替獨立外星政府
服務。

指導原則第二十二條

個人的意見表達與公開表述應獲得尊重,本條款保障星際艦隊成員能夠在非公
開場合討論聯邦政策,但是其內容應避免違反最高指導原則、聯邦特別命令
與星際艦隊指揮程序。

指導原則第二十三條

當可證實之證據證明星際艦隊船艦或其他同等聯邦職務之資深指揮軍官正在或
過去曾經違反最高指導原則,星聯軍官得解除前述軍官之職務,並且承擔前述
軍官職務之所有權利以等候蔫幫政府官方的全面調查。

指導原則第二十四條

如果指揮官認為有個人或團體對星際艦隊成員或聯邦公民進行恐嚇,他可以採
用任何他認為必要的手段(包括武力)來保護被恐嚇者的安全。

指導原則第二十五條

在不危及星聯或星際艦隊安全的極端緊急狀況下受星際艦隊成員保護的公民
與軍人應得到與其軍階或身份相符之合理待遇。

指導原則第二十六條

船艦編制內或地面基地編制的成員無權直接要求其上級長官對行動做出任何說
明。同樣地,船艦成員在沒有直接涉及指揮對抗其指揮官的懲戒性措施的情況
下不須分擔前述之行動。
本條款適用於有存在證據確實證明有違反最高指導原則的情勢。

指導原則第二十七條

如果家庭成員獲准登上艦隊船艦或被視為艦隊編制內的一部份,凡星際艦隊成
員不應因為標準任務或責任而被要求與其家庭分離。

指導原則第二十八條

除非至少三名資深軍官徹底與完全同意,指揮階級軍官不應被剝奪指揮權。但
如真有此情況發生之可能,採取此行動之軍官群應包括該船艦之首席軍官、總
醫師、顧問以及一名具指揮身份的資淺軍官。

指導原則第二十九條

任何星際艦隊船艦指揮官之首要責任是要保障包括公民在內的船員福利與
安全。除非是職務需求或其他不可避免情況,軍官不應只是採取對個人安全
會造成不當威脅的行動。

指導原則第三十條

星艦總部承認每艘船的指揮官有權在發現新的有知覺外星種族的環境情況下
權宜詳細解釋最高指導原則與生效的其他指導原則。

指導原則第三十一條

指導原則的狀態與敘述內容完全適用所有已被發現有知覺的原生或人工外星
種族。

指導原則第三十二條

除非在最緊急狀態下,星際艦隊指揮官未經星艦總部特別准許授權不得命令他
的船艦飛行快過曲速係數五級。本條款不適用使用變量幾何曲速引擎
(Variable Geometry Warp Nacelles)或者穩定場域系統(Stable Field
System)的船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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