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被侵犯的校園自由 網路音樂的模糊地帶
時間: Thu Apr 12 00:27:40 2001
四月十一日中午,台南地檢署的檢察官陳昆廷,率刑事警察局及台南市警局刑警
隊,會同成功大學學務處人員,前往成大學生宿舍搜索,以盜拷擁有著作權音樂片的
名義查扣十多位同學的電腦,對這些學生完成筆錄程序,近日內並將傳喚被告學生偵
訊。而在搜索的過程中,聞訊的成大學生因為消息的不確定與快速的口語傳播,造成
住宿同學乃至全校師生的恐慌,以至於出現數千人拔掉電腦硬碟四處躲避的景象,甚
至女生宿舍外還出現數十數百輛機車搬離主機的人潮。這樣瘋狂的舉動一直到晚間七
八點,才漸漸平息,但大多數同學依然惶惶然於檢警方面下一次動作的可能。
根據了解,檢察官以成大學生盜烤有著作權音樂片的名義,在未開立搜索票的情
況之下,強行進入勝利校區第一宿舍,隨機取樣,凡打開學生電腦,一發現其中有中
文mp3音樂,便即扣押整台電腦主機與改主機使用者,在扣押的過程之中,聞訊的其
他宿舍學生在驚惶與不明瞭情況的情形之下,為了避免困擾,紛紛拆下電腦硬碟或直
接抱著電腦主機逃避。晚間,某大報甚至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之下,以「人贓俱獲」、
「湮滅證據」、「大學生販售盜版光碟相當普遍」等字眼報導此事。為了維護成大校
譽,保障校園自由,並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我們一要抗議、二要說明、三要提出
探討。
首先,檢察官怎麼可以在未開立搜索票的情況之下進入校園?大法官釋憲按已經
解釋,未有搜索票的搜索行動是違憲的。雖然這個解釋要在七月一號之後方才生效,
但對一個國立大學的數百名師生,檢警單位說闖就闖,說搜就搜,簡直不把憲法所保
障的人身自由以及教育自主擺在眼裡。又,檢方並未完整採證本校同學下載、燒錄、
販賣的完整過程,僅僅憑同學們電腦裡「有中文mp3檔案」或是「有盜版軟體」這樣的
理由,就將同學的整台主機查扣,根本就是陷人於罪。說句良心話,台灣數百上千萬
台電腦軟體裡面,有多少的比例沒有合法的作業系統?有多少的比例沒有mp3檔?更遑
論屬不清的轉寄文章、遊戲、工具軟體、圖片或是影像檔?這些通通都是合法流通或
是有版權嗎?照這樣的邏輯,全台灣的電腦大概99%都可以查扣了,差別指在於檢察官
有沒有去搜索你家而已。這是一個很可怕的陷阱,萬一起訴成立,以此邏輯推論,路
邊隨便抓到一個人都可以關進監獄。
再者,我們要強烈抗議檢方的說法和中時報系的報導。1.擁有mp3檔案並不等同於
盜烤有著作權的音樂光碟,因為mp3音樂光碟裡面有許多是著作人自願並授權散佈的。
2.幾乎所有被搜索到的同學都僅僅擁有中文mp3檔案,而無進行光碟燒錄的行為,有的
甚至在上完課回到寢室才發現整台電腦被搬走了,就算裡面有重要的檔案或報告也無
可奈何。並非每位同學都有燒烤光碟甚至販賣的行為。3.所謂「人贓俱獲」、「湮滅
證據」等形容詞用在所謂的犯罪行為都不一定成立的大學生身上,嚴重的侮辱成大的
校譽,也讓我們全校同學因為這樣的形容而感到憤慨。今天就事論事,全台灣的每間
學校的每間宿舍,甚至是每個人的電腦裡,或多或少都有各式各樣非百分之百正版的
檔案,今天如果因為這樣的理由就把成大的同學當作盜匪宵小罪犯之流,與拿筆殺人
何異?
三者,我們的確到了該好好討論網路著作權流通的問題了。根據著作權法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也就是說,我們將自己家中所有的cd或錄音帶轉製成mp3並
不違反法律。其他關於mp3或文章或是相片或是工具檔案等的界定,在著作權相關法
律未明確規範的情況之下,根本無權以之搜索學生宿舍甚至將我們的同學定罪。罪刑
法定主義,是法律對人民的保障,以美國的mp3.com一案而言,也是在法院裁決確定
之後,方才禁止該國有版權的音樂經由該網站下載。今日,我們應該探討的是立法院
或法律為何沒有對此事訂定相關法規,而非在不明就裡的情況下先殺後教。
今天所發生在成功大學的這件事情,在任何地方、任何學校都可能會再次重演。
也許你會覺得好笑,整條路上塞滿了抱著主機到處逃竄躲避的學生,課堂裡的每個孩
子背包裡都藏著硬碟,幾千通電話互相告知或警告,幾千篇的佈告慷慨激昂的為同學
聲援或為自己擔心。但,別忘了,也許下一次,因為相同或類似理由被破門而入,被
扣留財產,甚至被起訴的,就是你或你身邊的每一個人。
--
[1;32m※ Origin: [33m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37m
[1;31m◆ From: [36m140.116.121.94 [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您好.本資料庫並非第一手資料.如果你有對文章作者的詢問,意見與需求,請自行找尋文章作者並提供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