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ignon (Laurent)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搶劫慣犯免保釋放 警察傻眼
時間: Sat Jun 20 14:40:47 2009
※ 引述《ljsnonocat2 (喵的咧)》之銘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20/78/1llpp.html
: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橫行北市中正、萬華及大安等區的機車搶奪假釋犯張
: 祐維,前日被北市刑警大隊偵二隊逮捕,檢察官複訊後考量張嫌毒癮甚深、所
: 犯案件仍待清查,且有再犯之虞向法官聲請羈押,詎料,法官讓張嫌免付保釋
: 金無條件釋回,讓原欲擴大偵辦的檢警大為扼腕。
: 上月29日晚間7時六旬吳姓老婦行經北市寧波西街突遇機車騎士行搶,吳婦當時
: 為了家門鑰匙,不顧安全自後方追趕,仍被搶匪逃脫。市刑大偵二隊前日在樹
: 林逮獲張祐維;警方調查,張祐維海洛因毒癮甚深,無錢購毒,每天偷車行搶
: ,警方懷疑被害人除吳婦,建中女老師及上班女子二搶案也是張嫌所為,因相
: 關贓物未取出,張嫌只坦承犯下一案。
: -----------
: 有沒有台灣法官的八卦??
: 感覺有些法官完全不知人心險惡 就像從小待在溫室長大 沒遇過壞人
: 數年前有個薛球強盜集團 抓到也是曾被法官裁定"交保"
: 警察辛辛苦苦抓到的嫌犯就這樣被放走...
我猜是北院的案子,沒去查值日法官跟裁定書,不過從新聞看來不准押不意外,
與其怪法官,不如說檢察官丁丁。
注意兩句話
「所犯案件仍待清查」←這是檢察官的聲請理由之一
「張嫌只坦承犯下一案」←這是偵察的進展
為啥要清查,因為嫌疑人只承認一案,而且他有毒癮,毒蟲被押進看守所,
兩天不給藥,要啥口供有啥口供,他把小學掀過幾次女生裙子一起告訴你也不意外,
一週後市刑大還可以開個記者會,本隊努力偵辦.......,破獲.......,
保護婦女人身安全...blah blah,又有績效跟獎金好不愉快。
這件案子要押人的目的不是預防性羈押,只是要押人取供而已。
押人取供是羈押的目的嗎?
不是,許多法官在審查時很忌諱這點(請不要跟我提2630的案子),檢座丁丁到把
我要押人取供寫在羈押聲請書上,裁定不准能怪誰。
更別提毒蟲犯癮後的自白常常會被最高法院打回票,為了減少北院將來的負擔,
北院裁定不准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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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41.71
推 Kenfork:這裡都是酸後不理的 06/20 14:41
推 deshocker:法官:2630可以喔!! 06/20 14:42
推 jokker:推一下平衡報導 06/20 14:42
推 a40397577:鄉民:蛤,為什麼不能押人取供?法律都保護壞人!!! 06/20 14:42
→ LovError:壓人取供正夯阿,你看那2630就是得罪了方丈 06/20 14:43
推 danqing:都好啦 反正就是馬政府的錯 科科 ^_< 06/20 14:43
推 Kenfork:扁哥又出來掠陣了 06/20 14:44
推 RobertAlexy:推這篇 06/20 14:44
推 bearlex:高手推一個 06/20 14:44
→ hanbin:以前國小國中我掀女生裙子掀很大勒 大學後都成年了怕被告 06/20 14:45
推 KINGTIGERX:推一個 06/20 14:45
推 edwinn:改天鄉民雞毛罪被押人取供又要喊法律不公只保護有權勢的 06/20 14:45
→ hanbin:才忍住稍自收斂 06/20 14:45
推 vickyshan:原來還有這層考量@@ 06/20 14:46
推 bugmans:阿扁要關到死了 06/20 14:46
→ seeback:阿扁:法官押人取供!法官是丁丁 06/20 14:48
推 JustFUCK:GJ ( ′-`)y-~ 06/20 14:49
推 kuweilun:完蛋了 你這樣叫上篇鄉民怎麼辦? 06/20 14:49
→ KINGTIGERX:羈押有期限的 不會關到死吧 06/20 14:49
推 chu630:原來是這樣阿 06/20 14:51
推 danqing:關個幾百天 換來幾十億? 06/20 14:51
→ LovError:王又增:哪我怎麼辦 Q_Q,幾百億耶.... 06/20 14:52
→ LovError:還是老K有辦法 都會叫人提前跑路 去國外散心等鋒頭後再回 06/20 14:52
→ LovError: 錢 06/20 14:53
推 neowfish:照你的解釋 那幹嘛還一直羈押阿扁 也是要壓人取供啊 06/20 14:54
推 kamisun:毒蟲沒錢買毒什麼事都會做,放出來只會繼續搶劫良家婦女 06/20 14:57
推 hgie:放出來繼續搶劫良家婦女﹐總比浪費政府公帑好 06/20 14:58
→ hgie:(蛆蛆理論) 06/20 14:59
→ kamisun:如果這麼容易放出來,只會讓毒蟲更有恃無恐,繼續搶而已 06/20 14:59
推 netio:可以把阿扁放出來 換吳淑珍進去嗎? 06/20 14:59
推 finalching:顏色不對的人是不能相提並論的! 洩洩指教 06/20 14:59
→ a40397577:鄉民:吸毒的是人渣!!!一定會犯案!!!最好關一輩子!!! 06/20 15:01
推 RobertAlexy:羈押阿扁是用有串證之虞吧 06/20 15:02
噓 hgie:那去放在某a隔壁好了,交給聖人感化 06/20 15:02
噓 FKNM:搶劫慣犯免保釋放,還有蛆蛆幫忙說話,真好 06/20 15:04
推 KINGTIGERX:原po意思是檢察官理由寫太爛 法官當然不背書…… 06/20 15:06
噓 ehtm:搶劫慣犯本來就不該輕易釋放 06/20 15:06
推 sofaly:在國外以保釋為常態 以雞壓為特例 這才是有人權 06/20 15:07
→ env:法官跟檢察官一起丁丁的話~年終考績也會跟著乙乙丙丙 06/20 15:08
推 smaljohn:推一個 可能真的是理由剛好被人家抓把柄 06/20 15:20
噓 newsXP:搶劫慣犯還有蛆蛆幫忙說話喔? 06/20 15:23
推 RobertAlexy:檢察官丁丁申請羈押理由寫錯 一群鄉民罵法官 06/20 15:42
→ RobertAlexy:如果是慣犯幹嘛不用有再犯之虞申請 噓的根本亂噓 06/20 15:43
→ zoonead:酷喔 不過鄉民有崇拜權威的習慣 不一定會聽你的看法 06/20 16:22
推 MagicAustin:某扁還不是可以一直換理由羈押= =? 06/20 16:41
→ Hashosho:呆丸郎沒法治觀念 06/20 17:00
噓 excel5566:法律念太多?有空走到第一線去看看就知道了 06/20 17:11
→ excel5566:查案是那麼簡單的事情嗎? 06/20 17:12
噓 excel5566:法官就覺得查案是你檢察官的事 權責劃分清楚是很好 06/20 17:16
→ excel5566:但現狀根本就是老大心態! 我法官最大 06/20 17:16
推 dalechen:5566 你去看一下釋字392的前因後果吧! 06/20 18:01
→ dalechen:原本檢察官有羈押權的,後來說違憲,修刑訴法 06/20 18:02
→ dalechen:把羈押權給了法官,對了,當時的法務部長是馬宗痛 06/20 18:03
→ dalechen:法務部主張檢察官要有羈押權 06/20 18:04
→ dalechen:修正:是把檢的羈押權拿掉,法官本來就有羈押權 06/20 18:05
→ badwater:法官不就是要法律唸多一點嗎? 第一線不也是法律唸太少 06/20 18:05
推 Rock21:2630怎麼押都可以喔~ 06/20 19:17
推 thubo:2630重罪羈押啦 吼 06/20 19:25
→ VictorTom:等哪天被搶被姦被打死的來幾個法官議員人本什麼的.... 06/20 20:40
→ VictorTom:也許這些人才會比較有心情來推動司法改革一下~_~ 06/20 20:40
→ orgeat:我倒覺得多幾個像樓上這種鄉民被押人取供,然後弄個鄉本來個 06/20 21:12
→ orgeat:鄉法改革的,也許嘴炮的人會少一點... 06/20 21:13
推 VictorTom:被押取供跟被縱放的人打死比起來, 不曉得哪個機會高.... 06/20 21:38
→ VictorTom:當然兩個我都不想要啦; 打打嘴砲還是容易一點.... 06/20 21:39
→ VictorTom: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應該也是不少人的共識了.... 06/20 21:40
→ VictorTom:有人無辜被押被逼供; 有人無辜被打死被縱放的人搞到.... 06/20 21:43
推 VictorTom:如果樓上o大有何切身之痛, 那更應該支持司法改革.... 06/20 21:47
→ VictorTom:如果只是被酸到的那一群人, 那想戰你們的應該排不到我:) 06/20 21:48
唉,我不想提2630只是因為與本案無關,純然模糊焦點。
實務上這種犯財產犯罪的毒蟲通常不會押到起訴,在檢警那邊有很多有趣的地方,
也跟本案無關,我就不提了。
北三院的法官一個人一年要處理掉四位數案件,而且刑庭法官要輪班羈押庭,
這種毒蟲看的不會比警察少啦,毒蟲會怎樣,法官也很清楚。
推文的鄉民裡應該有警察吧,我可以體諒你們不能對檢座不敬啦,推文裡有幾位先進
已經把我的意思點出來了:檢座理由寫太差,當然不會准押,就算地院准押,抗告到
高院也有很大的機會會撤銷發回,法官沒事不會跟自己考績過不去。
事實上大部分偵察中羈押聲請駁回的問題都與檢察官有關,實務上很多檢座人不到,
把一張紙加幾本卷送到法院,還常常不送全卷。這樣就要法院羈押被告,只是如果這
麼重要,羈押理由可不可以寫多一點,檢座大人能不能去法院一趟陳述羈押理由。
每次檢警要幹法院縱放人犯時,都會提到薛球案,只不過當初檢察官聲請時也就只是
紙+卷,提到薛球等人有槍,我要羈押,至於他們犯下的強盜、殺人未遂?
抱歉,卷內沒有,聲請書上沒有,阿你當法官是王牌天神,iMac一打開,偵察中的資
料都查的到?
只不過記者會在警察局跟地檢署泡茶,這種案子通常只會看到一方說法,除非重大案
件,不然記者也懶得跑法院平衡報導。
回到這個案子,
簡單講,現行刑事訴訟法羈押的目的只有兩個:
1.保全被告,就是避免以後找不到被告;
2.預防性羈押。
羈押的目的從來都不是為了偵察,押人取供一直為學界詬病,近年來法院的審查回應
學界,很強調這塊,寫太明的通常都不會過。
毒蟲放回去之後,常常會傳不到,為了買毒,也有很高的機率會再犯,依刑訴§§101、
101-1,因有保全被告與顯有再犯之虞聲請,法院通常不會不准,不過本案中檢座把
「我想押人取供」也寫在聲請書上,怎麼可能會過?!
天下本無事!!
※ 編輯: Fignon 來自: 122.116.41.71 (06/20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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