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收容只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一個名詞

作者: Asiung (*我們要快樂*)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南寮惡少殺人案 4少年收容1青年凌晨收押
時間: Tue Jun 16 15:32:05 2009

※ 引述《pingaa ()》之銘言:
: 收甚麼容啊 e04 以為沒滿十八就隨便關幾個月就出來哦
: e04  五個全抓去槍斃掉啦
: 連署那麼有用 那連署修刑法把成年18歲改16歲啦
: 犯那麼大重罪憑甚麼少年法庭裁定收容????????
: 天理何在!!!!!!!!!!1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16/1/1lcak.html
: 南寮惡少殺人案 4少年收容1青年凌晨收押
:  更新日期:2009/06/16 07:35
: 在網友一人一信督促辦案下,新竹南寮風景區惡少殺人案,警方在死者余之斌「頭七」之
: 日宣佈破案,被捕的五名兇嫌有四個人未成年,他們供稱是酒後看人不順眼,用木棍拳腳
: 圍毆被害人致死。昨天深夜,新竹地院少年法庭裁定收容其中鄭姓等四名少年

原po別激動,原文恕刪

其實"收容"只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一個名詞而已

例如:

"同行",等於一般常聽到的"拘提"

"協尋",等於一般常聽到的"通緝"

"收容",等於一般常聽到的"羈押"

只是說,同行、協尋、收容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用語,由少年法庭為之而已

因此那四人被裁定收容後,實際意義上等於被羈押了


至於本案中的四人為何是由少年法庭處理,是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



第 2 條  (少年之定義)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也因此,本案中有另一人已經滿18歲

因此不是由少年法庭處理,而是歸地檢署及一般法院處理



而一般來說,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審理的案件,效果上大略有:

不付審理(父母帶回家管教就好啦)

訓誡(法官罵一罵就好啦)

保護管束

假日生活輔導

感化教育


但以上的效果,是指一般的少年案件而言,例如竊盜、傷害等等

若是屬於較重大之案件,少年法院應將該案件移送至地檢署偵查、起訴,

而如何認定哪些案件是屬於"較重大之案件",立法者的取捨是:




第 27 條  (移送於檢察官之情形)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
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因此,等少年法院調查過後,若認為本案中被收容的四人所犯者為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

就符合這條的第一項第一款(殺人罪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少年法院就"應該"(無裁量的權限)移送給地檢署檢察官開始偵查

而必須注意到一點,就是這條第三項的規定,因此若該四人中有人未滿14歲

那麼他個人就不適用這條的規定,不能把他移送到檢察官那邊去



好,假設少年法院真的移送了,那麼檢察官收案後就應該開始偵查

依據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6條:


第 66 條  (開始偵查)
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為應該提起公訴者

就應該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由少年法院進行審判

最後也就不可能跟一般的少年案件一樣,訓誡,或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就結案



無奈的是,因為他們畢竟未滿18歲,立法政策上還是比較善待這種人,期待他們重新來過

因此,即便這四人最後被判刑,假設是有期徒刑好了,他們還是享有比較快達到假釋門檻

的優惠,依據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



第 81 條  (假釋之要件)
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
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




至於已經滿18歲的那一人,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應依照刑法規定處理

例如有期徒刑要執行超過1/2才有機會可以假釋(不是"就"可以假釋)

無期徒刑則要執行超過25年才有機會可以假釋



最後,回到您一開始的憤慨

因為人是昨天才抓到的

依法,警察又必須將這四人帶往少年法院,無法解送地檢署

而少年法院收案後,必須調查犯罪事實

在調查之前,若將這四人飭回,或責付由父母帶回,這想必是大家都無法接受的

因此,少年法院依法作了"裁定收容"

而這已經是從昨天收案後,到調查完畢前,少年法院所能做的最嚴厲的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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