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4日 星期六

騎樓是私地但負公眾通行義務

作者: sayin (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好奇]有沒有騎樓不能停車的八卦???
時間: Sun Apr 29 17:33:44 2007

※ 引述《shy723 (shy)》之銘言:
: ※ 引述《nawussica (娜烏西卡)》之銘言: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3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
: 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del
: : 騎樓是屬私人所有 地上物所有權者 甚至可以把騎樓圍起來不給人走
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應該不是這樣說的吧
應該是私地 但是負有公眾通行義務

: 你圍起來試看看啊
: 你有建騎樓要還放東西擋路 被檢舉你就準備收罰單
這個是很複雜的問題 也是很爭議的問題
騎樓是個文化 國人喜歡用騎樓減稅
卻又不想給人使用
明明是供大眾通行使用的地方
卻又認為私地可以做任何事情
只要屋主想的話
包括騎樓加蓋 汽車停上騎樓 騎樓租給攤販 設置路障
警察也睜隻眼閉隻眼
態度消極

: :但是若開放給別人通行 按樓層比例可減免部分地價稅
: : 但是 各縣市有的有特殊規定 不可以圍起來
: : 就這樣 可以經過 但是停車呢...
: : (再次強調一下 騎樓跟人行道不一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去年中尚未修正實施以前
騎樓確實與人行道相同 都不得停放機車
但是顧及國人使用習性
台北市高雄市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還沒修正前
在民國七十幾年
就有自治條例可以在騎樓停放機車或者人行道上畫機車格
台北縣八十幾年也有制定
直到去年中的修正條例才確定騎樓可以停放 只要主管機關或警察同意

第90-3條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
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
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
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
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
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許多的自治條例是將騎樓與人行道分開
因為騎樓有私地問題 多半是用同意或者禁止
人行道則是要劃設機車格才能停放機車

但是騎樓仍然沒有開放汽車停放
只是汽車停上騎樓 有的警察怕麻煩 不敢去拖吊
因為停上騎樓的汽車多半是屋主的
拖吊損及長久利益 要去另外花錢租車位
或者會養不起車
因此對於騎樓上拖吊汽車 這些車主抗爭十分激烈
而且是三不五時的常態性抗爭
又會找議員施壓
造成有的縣市警察不畏壓力 強制拖吊
有的縣市不敢拖
漸漸在許多人觀念造成偏差
誤以為騎樓 人行道可以停放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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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81.218
推 groat:第90條之3有講到騎樓嗎?                                    04/29 18:22
這裡向g網友道歉
我將地方自治條例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混在一起
因為90-3對於人行道的開放 而騎樓在第3條定義上是人行道
※ 編輯: sayin           來自: 61.224.81.218        (04/29 19:13)
推 groat:你言重了 整理的很清楚 推一個                              04/2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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