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3日 星期四

你翻給我看,確定你們是合法臨檢後再配合

作者: 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這樣的警察是否執法過當?
時間: Mon Jun  5 01:42:33 2006

※ 引述《econted (臭蟲)》之銘言:
: 或許就像你講的
: 互相配合是很好的一件事


: 可當人民遇到惡劣警察
: 難道沒有拒絕的權力嗎
: 就算今天你要檢查身分
: 也要看對方願不願意
: 而不是因為你是執法單位
: 就可以膽大妄為
: 強迫人民配合吧
: ※ 引述《pico33 (pp)》之銘言:
: : 你把證件給他檢查 他看完走人 兩方相安無事
: : 這不是很好嗎
: : 他認真執勤也有錯嗎 試想今天他盤查的對象不是你 是一個通緝犯甚至是強姦犯
: : 而因此抓到了 對社會不是很有幫助
: : 人人為我 我為人人 配合警方辦案 也是一點為社會貢獻些什麼的展現吧

看到這個討論串,分享一個我親身的經驗吧。至少就我個人的經驗,我不認
為也看不出我貢獻了什麼給社會。

在下是法律系學生,某日晚上大概十二點或一點吧,心情相當差,把機車停
在馬路邊的公園陰暗處,坐在機車上抽煙,邊想事情。

看到警車閃著燈慢慢駛來,我沒做任何事,也不害怕他們。他們車停在我面
前,下來了兩個人,說要臨檢,麻煩證件看一下。我心情本來就不好,就反問他
說:「我看起來像是需要被臨檢的樣子嗎?」他們回我說:「我們是依法行事,
請配合。」我回問:「依什麼法?」他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的規定。」

這時我就默不作聲,把書包打開,手伸了進去。他們以為我就範要拿證作了
吧,但我覺得我完全沒有任何異樣,雖然我記不得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內容,但至
少以前在唸憲法時有唸到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解釋中,大法官有表示哪些臨檢可
以,哪些是有違法之虞的等等。當下我就是覺得他們的臨檢不合法。

所以我把手伸進出書包,拿出來的不是證件,而是六法。

我拿了一本六法,遞給警察,說:「你只說得出條號,又說不出條文內容,
那你翻給我看,我看過條文確定你們是合法臨檢後再配合出示證件。」然後警察
就開始害怕了。在這個烏漆的路燈照不到的路邊,他拿到手電筒,辛苦地翻著法
條。

但後來是我自己孬掉了,因為我拿給他的是小六法(但看起來又不是很小一
本的小六法),我後來想到裡面應該根本沒有把警察職權行使法編入,如果他們
一旦發覺,鐵定會很生氣,我就故作姿態說:「你們很麻煩耶,算了,六法還我
,我證件給你看一看。」登時我看那警察也鬆了好大一口氣,然後一改之前對我
說話的態度,忽然間還真的搖身一變成了個人民媬姆,口吻變地超溫和的,說:
「喔~你是XX大學法律系學生喔……」、「有什麼需要儘管請我們協助呀……
」還真是和靄。

後來回家之後,找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的規定,第一項共有六款: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
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
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二項說: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
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我唯一有可能沾的上邊的是第一項第一款的「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
犯罪之虞者」這個情況。因為「合理懷疑」這個要件本身就充滿了不合理性。所
以讓一個不合理的條文用在我身上某程度上也是合理的。XD

但我實在不知道,一個年輕人,坐在自己的機車上靜靜地抽著煙,沒有鬧事
,沒有影響任何他人,看到警察來也沒有逃跑或有任何的暴力反抗方式,我身上
也看不出有任何的危險物品或武器等,警察大人何德何能可以用這條來臨檢我?

所以這就是違法臨檢,沒有什麼好說的。

如果我當時已知道法條的情況下,我必然不會接受違法臨檢,應該會讓他們
強制把我帶回局裡,然後我會告他們刑法上的強制罪。可惜我沒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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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67.19
推 agbug:丟煙蒂縱火                                                06/05 01:49
推 VVax:如果要降講 哪警察在路上看那個抽煙的不順眼 都可以去臨檢囉?  06/05 09:39
→ VVax:每個抽煙的丟有丟煙蒂縱火的嫌疑嗎  是不是?                 06/05 09:41
推 legist:我猜一樓在開玩笑的話,二樓不用太認真呀~~                  06/05 20:49
推 alaka:第六項呢?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06/05 20:53
推 legist:你指的應該是第一項第六款~                                06/05 21:10
→ legist:這款的意思是說 警察把路封起來 每台經過的任何人車都必須   06/05 21:11
→ legist:被臨檢 也就是"無差別臨檢"(我自創的詞XD)                  06/05 21:12
→ legist:例如以前我在重陽橋往社子方式的機車道那裡 比較晚一點時    06/05 21:12
→ legist:常常都會遇到警察這種方式的臨檢 因為那裡無法走回頭        06/05 21:13
→ legist:許多酒駕的人或犯罪嫌疑人也只能把機車停在橋上的人行道     06/05 21:14
→ legist:等待警察離開或是徒步走回三重XD                           06/05 21:14
推 ivysky:深夜停留在公園陰暗處...有鹹魚...哈!開個玩笑~             06/06 01:23
推 legist:是嫌疑嗎XD?                                              06/06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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