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4日 星期三

臨檢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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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壞人不要看
發信站: 成大計中BBS (Sat Oct 19 12:01:5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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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來的.
(條例,屬法律或法令吧)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
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警政署的規定)
  七、實施臨檢應遵守之事項:

(一)實施臨檢除勤務中發現符合臨檢要件對象外,應由警察機關(構)規劃,不得
      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五)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應出示證件表明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別人的良言)
    在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
    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是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
    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
    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我的評論)非法搜索最重可處兩年有期徒刑,我很久以前就知道了.
           搜索票?!

 (別人的良言)
    一是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是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xxxx必須合乎規定,
    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
    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

 (我的問題)譬如說外面加件便服外套?? 服裝儀容??
           還有,成大校警的所屬單位是哪?

(警政署的規定)
六、違法或不當臨檢之救濟規定:

(一)主動提供救濟: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
      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包括賠償損害)。

(二)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之異議:
1、異議有理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
    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
    ,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
2、異議無理由:執行人員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
      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

(我的評論)記得跟他要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哦!..呵...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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