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5日 星期日

市府在協助都更談判時是不接受我不想 我不要

作者: ax227762 (老波)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文林苑同意戶 委屈喊「想回家」
時間: Sat Apr 14 13:39:22 2012

※ 引述《Mikli (epic...dary!)》之銘言:
: 別再舉錯誤的例子了,都更法的精神並非是多數決進而處分他人財產平分給參與者,
: 而是在多數決的前提下,少數人的財產權應有所退讓,
: 透過都更法31條的權利轉換制度(日本就是此制),按其原有的權利價值,
: 來分配都更完成後的新建物,王家並非一無所有,
: 而是依其原有之不動產價值"權利轉換"成新的房屋,
: 所以你講的抄家根本風馬牛不相及,因為並沒有人抄王家,
: 王家與36戶都一樣能分到未來蓋好的建物,而且按事實上的分配比例來看,
: 王家其實分的還略高於其他36戶的權利轉換的平均比例。

你說王家分到的還略高於其他36戶的權利轉換

這本來就是正常的

因為王家是獨棟 其他人是公寓 並不是王家要求比較多 所以分到的多

也不是建商給予王家的補償多過於其他36戶


: 這不是你認為的問題,出價本來就會產生要約之法律效果,
: 你要說開高價是代表我不想賣,這只是你主觀的誤解開價的效力,
: 現實世界的遊戲規則不是這樣。

市府在協助都更談判時

是不接受"我不想" "我不要"

那只會被呈報溝通不良,上面也只會退回來說請再協商談判

所以公務機關心態是

你若不要 你就開個高價 我就可以幫你寫價錢談不攏

省得一直被退件

: 王家在公聽會為什麼不願出席?為什麼在公展期間不提異議?
: 為什麼在審議階段不書面向都審會表態退出都更?
: 為什麼口口聲說不參與都更,卻在審議階段提出了參與都更者才能提的權利變換?
: 對外都聲稱不參與都更,但是從頭到尾其真實的行為都沒有反對,

關於你說為什麼在公展期間不提異議?

我想引用下面部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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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自己要負責任,因為他們沒有積極參加公聽會,假設他們有參加,就可以「根據
都市更新條例逼迫建商修改方案」

事實上都市更新條例19條明文規定︰就算民眾參與公聽會表達反對意見,也只是提供主管
機關 [1;33;40m「參考」審議而已。主管機關照樣可以維持原議。這也是為什麼高等
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再三強調「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對於選定
實施者或其如何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1;33;40m並無任何拘束力,更新單元範圍內
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翻成白話的意思
就是「你參不參加公聽會其實根本差別不大」。(這一點其實是被告台北市政府的主張
,然後被法院採納)

..「事後諸葛」的方式「倒果為因」,一再強調「如果王家當初有積極參加公聽會的話
,就不會...」,但是他完全沒有從民眾行為時的「預見可能性」的角度做思考。在一個
法治國家中,如果要讓人民承擔一定行為(包括 [1;33;40m缺席這種不作為)的不利
益,就必須要讓民眾有預見可能性。請問︰在都更條例根本沒有規定「缺席公聽會將發
生失權後果」的情況下,一般民眾如何可能知悉「出席這個公聽會表達反對」是如此關鍵
?我們若是在問題發生之後才用一副「事後諸葛」的口吻說「誰叫他們當初沒有如何如何
」,豈不只是更加凸顯某種「假理性/真冷漠」下的事不關己的心態?更別提它根本違反
了「讓民眾可預見自己行為後果」的法治原則。

..在邏輯上和法理上,即使只是用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法律為什麼要針對一個「自由
參加,而且就算參加表示反對也不一定有用」的公聽會,賦予一個「缺席即失權」的法
律效果呢?缺席了會失權,但即使出席了也不見得會有權,這是什麼道理?

..可是在法律上,我們並不能因此就「倒果為因」去反面推論「公聽會缺席即失權」。
這一方面是我在本文中一再強調的那個法律應予明定、使民眾對於缺席後果有「預見可
能性」的問題;另一方面這涉及邏輯概念上的謬誤。例如︰假設有人要拿水來潑你,你
努力避開有沒有用?可能有用,但我們不能因此推論「你後來被水潑到是你自己不避開
的責任」。「有沒有用」跟「有沒有責任」在概念上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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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

http://ppt.cc/hv3G

: 完全不是你所說的"看看不買也不行的問題",
: 是你已經跳進去想要玩這個遊戲了,但是邊玩邊看,玩到遊戲都快結束了才反悔,
: 法律程序准許你這樣嗎?36戶裡面每一戶都來這樣玩,每一戶都來拖個2年,
: 這些沉沒成本誰要負責?建商?政府?住戶?都更如果是這樣誰還敢進來玩?

你說王家一開始不參加公聽會表態不參加 現在才悲情訴求不參加 很沒說服力

我看到的卻是這樣的法條 才是沒有說服力的法條

王家怎樣的作為 並不需要說服社會大眾 因為那是他家的事

他不是市府 他不需要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法條和市府的作為才是社會大眾關心的



另外底下回文提到的日本

看看六本木的先進市容 日本怎麼就沒這種問題

事實上日本有個享譽國際的案例

就是日本的成田機場

http://ppt.cc/0m~Q

機場是不是比所謂的市容 更有公益性

但是日本政府卻妥協了

可看到內文的機場跑道被分割的支離破碎

甚至是跑道大轉彎 半夜不飛航班等

日本政府是完全可以依照法律強拆

還不會背上"圖利建商" "介入都更"的黑名

日本政府為何妥協

因為政府絕對不是一個依法行政的冰冷組織、僵化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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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5.118.134
※ 編輯: ax227762        來自: 163.25.118.134       (04/14 13:42)
推 jarry1007:簡而言之就是無良建商和冷血政府聯手強搶百姓房產        04/14 13:45
推 eyesclosed:給推                                                 04/14 13:46
噓 darkgoblin:少來了XD 欲加之罪 何患其詞 依法行政 就說其不通情理   04/14 13:46
→ darkgoblin:暫緩執行 就說其公務怠惰 什麼都依鄉民兩面批判手法     04/14 13:47
→ darkgoblin:還需做事?                                            04/14 13:47
鄉民很多個 不是只有我ㄧ個代表全鄉民
※ 編輯: ax227762        來自: 163.25.118.134       (04/14 13:48)
→ t1329kimo:探討個案之前  先從最基本的兩國法規差異開始探討起吧    04/14 13:48
推 violetking:這件事情的流程如果改成36戶出來哭訴北市府無能,行政   04/14 13:49
→ violetking:怠惰,然後鄉民群起攻之。無能北市府只好迫於壓力強制   04/14 13:49
推 YumingHuang:王家有沒有跟鄰居們討論過這件事?都更是一群人的事不  04/14 13:50
→ YumingHuang:是一家的事 ...                                      04/14 13:50
→ violetking:執行。最後結果除了政府無能這個共識外,結果應該大不   04/14 13:50
→ violetking:相同                                                 04/14 13:50
推 gotohikaru:其實搞不懂兩方都愛舉例日本幹嘛 他們的財閥比我們黑多  04/14 13:50
噓 sonyyeh:沒說服力的法條還是法條!!要修法為啥沒人檢討立委??        04/14 13:52
→ sonyyeh:政府一切當然要依法 不然怎麼確保行政是中立?              04/14 13:53
推 violetking:立委現在可是.....靜悄悄!!!  通常這時候應該有幾個打   04/14 13:54
→ violetking:X英雄會出來狂開記者會狂批~~~                         04/14 13:54
推 RedHouse:郝冷組織                                               04/14 13:56
→ sonyyeh:妥協要是要依法 不是嘴巴說說就可以 法條不修正 都白搞     04/14 13:57
→ sonyyeh:立委好好做事 不要到會期最後幾天加班趕工 台灣會進步的    04/14 14:00
推 k9430022:公聽會的參加與否並不會影響判決,大概是因為同意戶已經   04/14 14:01
→ k9430022:超過門檻,就算表示不願意,在多數決之下,只能認命       04/14 14:02
→ k9430022:有爭議的地方在於,是不是獨立地權也在多數決的規範下?   04/14 14:03
推 Darizhiai:優文給推                                              04/14 14:33
噓 supetaco:公展期間和公聽會不同好嗎                               04/1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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