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1993一件假釋性罪犯再犯,促使史蒂芬妮法案的通過

作者: shijayi (努力中)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快訊] 華岡之狼假釋案 法務部核准 9月底可離獄
時間: Fri Sep 14 14:41:31 2007

1993美國堪薩斯州發生一件假釋性罪犯再犯性侵殺人案,促使史蒂芬妮法案的通過

我覺得這個法案很不錯,國內可以參考一下。

事件的起因是一個被判20年的性罪犯因為法律規定十年就要強制假釋

而觀護人沒有及時提醒該假釋犯的雇主他有性侵害的前科,

因為他覺得要讓更生人有新生活,不該因為他的通報讓別人歧視他或被解雇,

而且他覺得假釋犯在該餐廳工作幾個月表現良好,應該沒關係。

結果假釋犯跟一堆妙齡女郎一起工作,導致其中一位名叫史蒂芬妮的女孩遇害。

之後他再度被捕,判處無期徒刑,至少必須服刑40年才能假釋,

加上其他控訴罪行加判大概六十年徒刑,這兩個刑期不可以合併執行。

後來遇害女孩的父母就致力於推動性侵害法案的改革與通過,

看到的是很久以前的事了,有點記不太清楚,主要是關於性犯罪假釋方面的,

我把幾個我記得的列出來:

1.性侵犯者服刑完畢之後,如果被認為還是具有危險性可以轉精神病院繼續關。
(不過我記得這個認定很嚴格。)

2.性侵犯假釋出獄以後要跟相關機關登記,累犯要終生登記,這個是公開的,
媒體也可以合法刊登。簡單說就是性罪犯要交代行蹤啦!而民眾可以隨時上
網查詢。

3.求職的時候如果隱瞞他的性侵犯前科,這是犯法的。



性犯罪假釋犯的人權????

拍謝,我覺得保護我──一個對社會無害的善良人士──的人權比保護狼的人權重要耶!

而且我覺得更生的過程,社會對他的歧視,也是對他所犯的罪的一種懲罰。

比起性罪犯,一些殺人犯可能還比較安全一點…

像華岡之狼,他不是屬於一時衝動,那種可能只會犯這麼一次的有很大可能矯正的類型

而是有計畫的,可能一生都沒辦法控制他的性犯罪衝動,直到老死的類型,

他再犯的機率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在監獄裡面他當然乖啦,因為找不到他偏好的類型

他可能很挑,對菊花沒有興趣,所以乖一點,爭取早日出獄。

出獄之後過一陣子,媒體對他沒興趣了,他就海闊天空,直到下次再回籠…

政府沒辦法保護我們,姊妹們就只能小心一點,自我救濟了。

晚上就小心一點,出門回家最好有兄弟或男友陪伴,身上帶點防狼噴霧、電擊棒,

晚上回家時候,手上一定要捏著「武器」──噴霧、電擊棒等──可以隨時攻擊。

把這些變成習慣,安全係數可以上升一點。

**

看上面推文,似乎有些大大都有一種錯誤觀念,即

『去勢可以阻止性犯罪。』

但是這種方法不是絕對的,也有可能讓罪犯變本加厲,使出更殘暴的手法凌虐。

(用個不太客觀的比喻,想想歷史上的某些得勢太監……)

歐洲有作過針對性罪犯的去勢(化學去勢)研究,不過結果也不是絕對的,

因為這些對象首先是「自願的」,那麼不管他們的本心是什麼,

總是會有一定的自我克制作用,不管是不想回到監獄或是想回到正常生活,

這些都是他們的動力,自然效果會比較好,不過就算如此也是有失敗的。

尤其針對那些比較有暴力傾向,潛意識裡就是控制宰制他人以此為樂的性罪犯來說

去勢只會讓他們轉而研究用哪些「工具」能更好的使被害人痛苦。

另外對上面推文的某h大大,不知道是否是反串的…我功力很淺看不出來

個人覺得出身不好的人的確有比較大的機會誤入歧途,但是有更多人對社會有所貢獻

出身並不能作為他們犯罪的理由,也不足以使我因為憐憫而忽略那些受害人。

尤其對那些高調說自己已經深刻反省後悔的犯罪人,我更難去憐憫他…

嗯,這是個人對某些行為的準則偏見…或許高調也是有真的反省啦!

想了解性犯罪可以參考時報文化出版的一犯罪實錄系列,雖然是很久以前的書,

而且主要研究範圍在英美,但是我覺得還是有滿大參考價值的。

開頭的案例就是看書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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