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indling (嗚啦森林的女巫)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hTC手機電力不足 男告王雪紅詐欺
時間: Mon Oct 24 23:47:51 2011
真‧八卦
大家好,陳姓男子是我爸
他知道這裡有貼新聞以後,很有興趣
以下是我爸授權我貼在這裡供鄉民觀賞的再議狀
其實我老爹人很nice的~這其中沒有誤會
為避免困擾,相關資料已經隱蔽
以下的文章,我爸很搞威,所以文很長
沒耐心的鄉民可以end,但我本人佛心建議
他很愛告人而且很宅、時間很多、很會查資料拜託各位鄉民不要惹事
以及所謂專業資格,這個老頭從小作水電長大作電子產業作到沒落
我覺得講到電他應該是有專業資格的
另外我信箱已滿,謝謝各位^_<
------------------------------------文長-------------------------------
6刑事再議聲請狀
案號: 100年度 偵字第18202 號 承辦股別︰宙
聲請人︰陳姓男子 性別:男 生日:43.xx.xx 職業:商
身分證統一編號︰Jxxxxxxxxx
住:
電話:xxxxxxxxx 手機︰xxxxxxxxx
電子郵件位址:xxxxxxxxx@seed.net.tw
被 告︰香港商雅虎資 統一編號: 27240313
訊股份有限公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路66號14樓
司台灣分公司
被 告︰單紹棣 性別:男 生日:49.07.29 職業:商
住:新北市新店
被 告︰宏達國際電子 統一編號:16003518
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桃園市興華路23號
被 告︰王雪紅 性別:女 生日:47.09.14 職業:商
住:臺北市中山區錦州
為不服臺北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18202號不起訴處分依法提起再議事︰
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接獲臺北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18202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案偵查及不起訴處分書荒謬透頂,故於法定期間,依法提起再議。
本案偵辦檢察官為宙股薛XX,不但是資深檢察官,也是所謂的「檢改大將」之一,以
改革檢察官辦案風氣與勇氣格調為訴求。薛XX不是司法菜鳥,故薛XX偵辦案件,應該
比任何檢察官都要認真,才符合檢改的基本訴求。由本案的不起訴處分書看來,顯然
所謂的檢改,只是某些人提升自己身分地位的工具而已。
由偵字第18202號不起訴處分書可以明確看出,薛XX根本沒有看聲請人的告訴狀,甚至
沒有細看警訊筆錄,當然對於聲請人的告訴理由和訴求就看不到,薛XX沒有看聲請人
的告訴狀,有下面四點事實可以證明︰
一、 聲請人在告訴狀明確載明,計有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單紹棣、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雪紅等四位。但經薛XX偵辦後,只有被
告單紹棣、王雪紅不起訴處分;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宏達
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憑空消失,顯然薛XX根本沒有看告訴狀,草率偵辦至明。
二、 更離譜的是不起訴理由(二)第五行載︰「且告訴人係消費者,如有消費爭
議,可向事業經營者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等單位申訴,如未獲妥適處理時,亦得依消費
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政府所設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各縣市消費者爭議協調委員
會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明顯薛XX沒有看聲請人的告訴狀,聲請人告
訴狀明確附上證據二的臺北市消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案記錄影本,因被告宏達公
司違背協議承諾,聲請人才據此提出詐欺告訴,薛XX怎能睜眼說瞎話,依然要聲請人
〔向政府所設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三、 聲請人於告訴狀及警訊,均強烈要求宏達公司將HTC Desire HD手機,送交工
研院電子研究所進行〔電池耗盡測試每小時殘餘電量分析〕報告。薛XX並未要求被告
宏達公司交付測試報告,甚至不起訴處分書沒有提及聲請人依法請求第三方公證測試
的請求。
四、 聲請人在告訴狀明確載明,購買日期是民國99年12月3日,發現待機時間嚴重
不足是收到手機後大約10天左右,且馬上打電話和宏達公司客服工程師核對,此時手
機和電池都是新品,電池還在最佳狀態下,這些資料詳細說明於告訴狀。但薛XX在不
起訴處分書第3頁理由(三)載︰「告訴人雖指系爭手機之電池待機時間與實際測試不
符....電池僅係其中之一,且係消耗品」云云。顯然薛XX沒有看聲請人的告訴狀,
否則就不會把只有使用十天的電池,當作耗盡能量的破爛電池看待。
據上述四項事證,足以證明薛XX沒有看聲請人的告訴狀,草率以不起訴結案,故本案
在告訴訴求上,聲請人就受到薛XX不公平的對待,顯然薛XX嚴重失職。
本案在偵查程序上也存在嚴重失職的事證,茲說明如下︰
一、 按不起訴處分書所載,明顯知道本案始終未於臺北地檢署開庭,聲請人也從
未接獲開庭傳票。僅由中正分局偵查員電話通知,前往分局製作訊問筆錄。且被告等
均未出面應訊,亦無代理人或律師代理應訊。聲請人二十幾年的數十次訴訟經驗,從
未遇到如此離譜的刑案偵查。即便是告訴乃論的妨害名譽,最少也有檢察事務官在地
檢署問案,本案影響全世界數百萬消費者權益的公訴詐欺罪,薛XX怎能讓分局偵查
員,分別訊問聲請人和證人,沒有訊問被告或者被告代理人,就草草偵結不起訴?此
舉薛XX明顯違反刑事訴訟程序。
二、 分局偵查員僅傳訊宏達公司客服部工程師蔡宗仁,且蔡宗仁係以證人身分應
訊,但證人蔡宗仁與被告宏達公司、王雪紅為雇佣關係,依法不得具結,不存在偽證
刑責問題。同時證人蔡宗仁應訊時,聲請人並未在場,根本沒有機會提出詰問,薛XX
據此簡陋警訊不起訴結案,明顯違反刑事訴訟程序。
三、 幾乎每個分局偵查員都曾經私下向聲請人抱怨,檢察官經常把非常明朗的案
件(無須追查被告年籍資料、告訴人也提供完整證據),發交管區偵查員訊問筆錄,
增加分局業務負擔,因此偵查員的訊問沒有一個不是草率應付了事的,這種情況的筆
錄,薛XX不可能不知道是非常粗糙的。聲請人絕對不懷疑本案的警訊筆錄都是無關痛
癢的形式筆錄,薛XX依據草率的警訊筆錄,而不看告訴人告訴狀,沒有要求被告依法
答辯,證人蔡宗仁應訊筆錄毫無內容,自己不開庭也不委派檢察事務官開庭,就草草
不起訴處分,顯然違反刑事訴訟程序。
在證據採信上,薛XX仍然嚴重的違反司法公正,茲說明如下︰
一、 聲請人按照被告雅虎公司及宏達公司商業廣告,向被告雅虎公司購買被告宏
達公司HTC Desire HD智慧型手機,是一般消費行為,而該手機廣告規格之待機時間,
當然為一般商業性的標示,應該是消費大眾可以理解,並且用一般程序就可以自行檢
驗的數據。聲請人全程按照宏達公司客服部工程師指示測試,故此應為一般消費者可
以勝任的的測試工作,無須高深專業技術。證人蔡宗仁並未述及需要專業人才才能測
試,但不起訴處分書第3頁第12行,語意卻載必須手機檢測業界之專家學者或有證照,
顯然薛XX偏袒財團宏達公司。
二、 薛XX利用職權違法私自調查聲請人資料,起訴處分書添加與本案無關的聲請
人職業背景,和判刑記錄(該案非法起訴、判決已經提大法官會議解釋),明顯違反
司法公正,以聲請人職業等無關事項醜化聲請人,也據此證明聲請人沒有測試資格。
這不是檢察官,這是黑道的打手﹗這不是刑案偵查,是選舉的政治扒糞﹗難道說手
機能待機多久,就連薛XX也無法計算?薛XX不知道手機標示待機420小時,與實際只有
168小時,差距大到不需要專業能力嗎?薛XX顯然偏袒財團,嚴重違反司法公正。
三、 聲請人在網路上發現,Facebook有轉載報導薛XX不起訴處分被告宏達公司,
轉載文下方有不少網友回應(參證據一),沒有一個網友不知道手機待機時間都是誇
大數據,為什麼天底下只有薛XX不知道?有網友直接說聲請人是告錯人了,言下之
意,就是薛XX違法護航財團被告宏達公司。
四、
不起訴處分書第2頁倒數第3行載︰「又宏達電公司對於手機待機時間測試報告,是由
公司內部自行檢測等語」。薛XX明知被告宏達公司手機待機時間,為被告宏達公司內
部檢測資料。如此,如果該內部檢測待機時間數據,刊登於供行銷之商業廣告,依我
國任何相關法令,應為可被任何人檢驗之數據。然商業誇大造假時有所聞,且證人蔡
宗仁聲稱該待機時間,係為「宏達公司內部檢測資料」,任何公平審理的檢察官,都
會要求提出有公信力檢驗單位的檢驗證明,且係由地檢署出具公文,要求檢驗單位公
正檢驗,檢驗結果直接送交地檢署,至於檢驗費用應由敗訴一方完全給付。
薛XX明知被告宏達公司手機待機時間不客觀,不要求被告提出正確數據,反而以聲請
人無資格測試袒護財團。
五、
不起訴處分書第3頁理由(二)載︰「宏達電公司所製造之手機行銷國內外,品牌享譽
世界....此為眾所周知之事」云云。薛XX前面理由(一)利用職權,逾越法律界
定,濫行刊載聲請人的職業背景和判刑資料,在此聲稱被告是知名大公司,言下之意
就是知名廠牌不可能欺騙消費者,甚至一點都不會出錯。而聲請人非專業且有前科記
錄,所提出的告訴理由都是假的,非常明顯薛XX是在伺候財團。世界馳名美國默沙東
藥廠生產的止痛藥偉克適(Vioxx)至少造成20萬例嚴重心臟病。偉克適甚至經過美
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多年測試才核准上市,尚且造成重大傷害。薛XX僅憑〔品牌享譽世
界〕,就處分不起訴,顯然薛XX是過於濫權維護被告宏達公司。
六、 不起訴處分書第3頁理由(三)載︰「告訴人雖指系爭手機之電池待機時間與
實際測試不符,惟手機內部含有眾多零件,電池僅係其中之一,且係消耗品」云云。
這哪是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根本就是被告的答辯狀。按前面所述,本案只有聲請人
和證人蔡宗仁分別接受警訊,被告等無人出面答辯。且證人蔡宗仁並未以電池為消耗品
解說。按薛XX前面說的,薛XX不是手機製造業的專家學者,也沒有手機製造的證照,
薛XX憑什麼論述手機零件結構和電池如何消耗?薛XX不是違法幫財團找理由逃脫刑責嗎?
七、 按前條所述「手機內部含有眾多零件,電池僅係其中之一」,這些都是被告生
產時配備的零件,不是聲請人購買後另外添加。因此零件耗電和電池能量,均係被告宏
達公司設計時所掌控,當然詳知待機時間多長。薛XX竟然當起被告辯護律師,幫被告宏
達公司書寫答辯狀,蹧蹋司法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
八、 聲請人除了告訴狀聲明手機和新品測試時,發現待機時間嚴重不足外,也在告
訴狀和警訊筆錄上,要求被告宏達公司將手機和電池送到工研院電子研究所,按照宏達
公司要求的條件測試,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任何苛刻條件。薛XX為什麼不要求被告宏達
公司提出測試報告,徹底解除兩造紛爭,當然是被告宏達公司有苦難言,才讓薛XX違法
護航。
九、 前面提過薛XX不是菜鳥檢察官,應該知道被告宏達公司刊登商業廣告的技術規
格數據,必需是按照手機實際測試得到的數據,且依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
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宏達公司刊出
HTC Desire HD手機待機時間為420小時,依法新機、新電池必須不少於420小時待機時
間,薛XX護航被告宏達公司,代替被告宏達公司辯解電池是眾多材料當中的消耗品,
薛XX到底是偵辦本案的檢察官,還是被告的辯護律師?
十、
本案聲請人向被告宏達公司糾纏五個月沒有下文,再依法請求臺北市消保官調解,經證
人蔡宗仁請示被告宏達公司高層後,同意一個月內提出待機時間測試報告給消保官和聲
請人,但後來被告宏達公司違反協議承諾,拒絕交出測試報告。誠如薛XX說的被告宏達
公司是世界知名的手機大廠,為什麼干冒商譽毀損的忌諱,堅持不給測試報告?聲請人相
信任何人都會認為,確實被告宏達公司的手機待機時間嚴重不足,才不敢提出。據此,
被告宏達公司的後續行為,自不得解釋為違反商品標示或者消保法的規範,當然更不屬
於民事交易糾紛,應該是十足的詐欺故意﹗薛XX是資深檢察官豈能不知道法律的界定?
十一、 薛XX不採信聲請人測試測試結果,也沒有要求被告宏達公司提出有公信力的
測試報告,甚至隻字不提待機時間具體數據。試問沒有要求對造在司法程序進行後,提
出有公信力的待機時間數據,薛XX沒有違反證據法則袒護被告嗎?被告根本不需要出
庭,沒有任何應訊筆錄,沒有任何答辯就可以不起訴處分,試問這是哪一國的法律?為
什麼薛XX可以如此蹧蹋國法?
十二、 固不可排除宏達公司在規格表誤植待機時間,如真係誤植,自不得以詐欺論
訴。然聲請人於發現後,第一時間及聯繫宏達公司,連續五個月不獲合理解釋後,訴
請臺北市消保會出面協調,宏達公司簽字應允一個月內提出測試報告。但至今仍然未
提出測試報告,在本案成立後依然不肯提出待機時間測試報告,顯然是惡意的詐欺行為。
十三、 如薛XX所述,宏達公司是知名大廠,在全世界擁有許多使用者,除了應該適時
讓消費者沒有疑慮外,也應該積極捍衛自己產品的清白。未料宏達公司不圖合情、合
理、合法解除消費者疑慮,寧可花時間設法脫責,無限制不理睬聲請人,這是一個知名
大廠該有的行為?此等要說沒有詐欺的故意誰能相信?
十四、 檢察官應該維護全體弱勢消費者的法定權益,而不是協助財團欺壓消費者,
薛XX不但沒有要求被告宏達公司提出可昭公信的測試報告,反說消費者不具有測試資
格,萬一被告宏達公司真的欺騙消費者呢?薛XX怎能說被告宏達公司是享譽世界的大公
司就不會欺騙消費者,薛XX顯然違背檢察官的職責。
綜上陳述,本案未經合法開庭,僅憑分局偵查員訊問筆錄,對造從未出面應訊,亦未委
任律師或代理人出庭,僅有被告雇用的職員以證人身分到分局答訊,更未要求被告提出
雙方係爭之測試報告,即行草率不起訴處分,顯然偵查有嚴重瑕疵。如果一個分局偵查
員就可以完成刑案偵查,試問我國還需要高薪的專業檢察官嗎?懇請 鈞署依法將本案
發還臺北地檢署,重新偵查,以彰國法。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據一︰網路上對於手機誇大待機時間的反應發言影本乙張。
具狀人︰陳姓男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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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dr:特別是一方的身份證有馬賽克,另一方沒有,太明顯了吧. 10/24 23:51
→ peter70433:48P$ 10/24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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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tvabc:推你爸有種告王雪紅詐欺 (  ̄︶ ̄)b 10/24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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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2502:Zzzzzzzzzzzzz 10/24 23:52
→ peter70433:爸爸告人 兒子也要被告了 10/24 23:52
推 gavel:還是會被駁回.... 10/24 23:52
噓 shadeel:喔 浪費司法資源 10/24 23:52
噓 sokuso123:無聊 10/24 23:53
噓 gh34163:END 10/24 23:53
→ peter70433:小心觸碰個資法 10/24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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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nkala:趕快去Allpost 有雪紅姊的身分證字號 XD 10/24 23:54
→ windling:刪掉囉~備份的話我也無法(攤手) 10/24 23:54
噓 LoveMoon:告贏再來貼 10/24 23:54
推 bartigal:幹得好 台灣司法通常是死的 活的時間不多 10/24 23:54
噓 jimlexus: 10/24 23:55
推 pataco:end 10/24 23:55
噓 shenmue1001:這樣很了不起嗎 這樣我會被你告嗎 10/24 23:55
噓 iammessiah:你把別人的個資洩露出來想表達甚麼? 10/24 23:55
→ leiyan:叫他也去告cht 10/24 23:55
噓 gh34163:公布個資 你死定囉~~ 10/24 23:55
推 chenyusen:王姊姊 才五十七耶 10/24 23:55
噓 bbcorn:時間多 噓一下 10/24 23:56
噓 U8: 你姿態可以不用那麼高 真的 10/24 23:56
噓 linjrming:hTC法務看到了 你大概又要上法院了 10/24 23:56
→ gh34163:你爸要告王雪紅 王雪紅來告你 看誰陪比較多^^ 10/24 23:56
推 nicksths:有沒有懶人包 字好多 10/24 23:57
→ dolphinus:支持你 告死他!!! 10/24 23:57
推 freeclouds:DHD待機短這大家都知道 不構成詐欺阿 駁回 10/24 23:57
推 dichotomyptt:如果真的告贏了 全世界的手機廠都ㄔㄨㄚˋ哩但 10/24 23:57
推 pp520:加油,告死他 !!! 10/24 23:57
推 n23454:現在全世界都知道雪紅姐的身分證字號 10/24 23:57
→ y05502:現在大企業應該都有專屬律師隨時等著上法院 告這個能贏嗎? 10/24 23:57
推 ichup:文章真長..節錄重點吧 祝老爸告成功囉 10/24 23:58
→ windling:我是真的不想看各位惹麻煩啊 校稿狀紙都我校=_= 10/24 23:58
推 Zickler:不過刑法的認定標準本來就是很嚴格的(最後手段性) 10/24 23:58
→ windling:越多人被告我越累啊(眼神死) 10/24 23:58
→ GrayAngel:這告贏了會不會台灣市面上的手機業者都詐欺? 10/24 23:58
→ Zickler:詐欺需要一開始就施詐(例如根本沒手機卻要跟你交易) 10/24 23:59
噓 U8: 現在全世界都知道雪紅姐的身分證字號 ^_<* 10/24 23:59
→ reallove:很會查資料 麻煩先查一下法條用得對不對 10/24 23:59
推 edens:這不可能成立的 339要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10/24 23:59
→ Zickler:不起訴不代表一定沒問題 只是走民事途徑較妥當 10/25 00:00
→ bluesapphire:來去用id申請遊戲帳號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10/25 00:00
推 hagousla:實在太長了~ 只能推一個 10/25 00:00
→ edens:整篇再議狀根本沒有討論到為啥可以認定是詐術.. 10/25 00:00
→ mozzo:閱 10/25 00:00
→ jonsauwi:(暈)沒有END但是看得好暈... 10/25 00:00
噓 nicoleshen:很nice又很愛告人?你的邏輯...嗯... 10/25 00:01
→ edens:反而講一堆個人主觀認定的東西..基本上再議被駁回 10/25 00:01
推 tony77998:END 10/25 00:01
→ edens:他爸除有刑訴260所定事由外,不能針對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10/25 00:02
→ edens:這文po上來也是討拍而已 10/25 00:02
→ reallove:建議真的想告就不要省律師費了 有很多無關的內容 10/25 00:02
→ secscy:這裡是呆完不是美國 10/25 00:03
推 jimihsu:看完以後, 覺得應該上訴 10/25 00:03
推 whalekame:請個律師幫忙寫再議狀不是很好嗎? 10/25 00:03
推 ekoj:告告告 10/25 00:03
推 takumi1109:王雪紅旗下律師動態:allpost閱讀文章 10/25 00:03
→ iammessiah:你爸很會查資料 那他現在查到你洩漏王雪紅個資沒? 10/25 00:04
推 WLR:Allpost有副本,你公佈王雪紅個資,問題更大 10/25 00:04
→ vividcat46:前兩段鄉民式的文章居然會出現在法院就倒盡胃口 10/25 00:04
推 flyplayer:加油 10/25 00:04
推 iloveblue:告死他 10/25 00:05
推 akirakid:推 10/25 00:05
噓 korsg:有種來告我啊 科科 不是很會告? 10/25 00:05
噓 coii: 乙下 10/25 00:05
→ boni:陳把拔比大部分鄉民有嘎次多了.... 10/25 00:05
推 ironyam: 10/25 00:06
推 ilikecosette:讚!加油! 10/25 00:07
推 WinAVI:疑 對岸人怎會有台灣人身分證字號 怪了 10/25 00:07
推 yourdaddy:再議被駁回後 接下來要打自訴? 10/25 00:07
→ windling:很nice也是可以維護自己權益啊=_= 他就不常打電話 10/25 00:07
噓 TonyAsa:這樣活不累嗎 10/25 00:07
噓 simpleclean:笑死人 10/25 00:07
→ windling:發現待機時間意外的短也是很合理的事情... 10/25 00:08
噓 jusme:來不急了 已備份 10/25 00:08
推 bztfir:神ㄇ!!! 10/25 00:08
→ simpleclean:作電子就有資格講電池? 10/25 00:08
→ windling:備份我也沒辦法(攤手) 是我的疏忽啊~這也沒辦法 10/25 00:09
推 edens:科科,再議被駁回只能玩交付審判..有興趣的可以去查一下去年 10/25 00:09
推 WLR:建議刪掉重PO,令尊還在跟對方訴訟中,你何必惹事上身 10/25 00:10
→ edens:年的統計資料 印象中被駁回超過九成 10/25 00:10
推 breadf:他爸授權他PO這邊的哦,勸原PO有用嗎科科 10/25 00:10
→ iammessiah:你爸這麼懂 應該去告蘋果 這樣才潮 10/25 00:10
推 brycejack:好長.... 有沒有簡易版 10/25 00:11
推 whalekame:記得刪文allpost就不會有記錄,但現在好像也太遲了 10/25 00:11
噓 chester71:哦 10/25 00:11
推 FTICR:讚! 10/25 00:11
→ windling:有大大作了翻譯米糕版的喔w 10/25 00:11
→ breadf:那個尾巴的w是不小心按到的嗎? 10/25 00:12
→ alentek:有沒有10行就可以看完的簡單版本? 10/25 00:12
→ windling:不是 但我是很尊敬那位大大的 因為我看了也覺得很長 10/25 00:12
→ windling:不過父命難違 我只好照貼 只在文章前面加警語沒耐心請end 10/25 00:13
推 h880409:你一定是整天開3G沒關 10/25 00:15
→ windling:不~他是個拿2g門耗用3g手機的怪老頭 10/25 00:15
→ windling:那時候他說 我出門又不用上網要3g幹嘛 10/25 00:16
推 breadf:有沒有測試環境過程條件可以貼一下讓大家參考幫測阿 10/25 00:17
推 hhtj: 10/25 00:19
→ windling:樓上稍待 我整理一下 他那時候有作紀錄 10/25 00:19
推 WLR:他爸是專業的自己就會測了,這種單一瑕疵品不知道告不告的贏 10/25 00:19
推 IHD:真猛~~~檢察官應該覺得很煩吧 10/25 00:20
推 breadf:並不是喔,做電的不一定懂Q,這種數據可能是Q單位測試的 10/25 00:22
→ windling:他說他刪除所有APP 只留下工程師說的測試軟體 10/25 00:22
→ windling:〔Android助手〕關閉衛星定位、WiFi連線、藍芽、同步 10/25 00:22
→ windling:鬧鐘、振動,並將螢幕調至最暗 檢視電源的幾秒以外螢幕都 10/25 00:23
→ breadf:有沒有確認到底哪些東西在背景執行? 訊號強度及方向? 10/25 00:24
→ windling:是關閉 沒有收發簡訊和電話、固定放在一張桌子上 10/25 00:24
→ windling:我們家用種花電信,訊號都良好 測出待機時間為168小時 10/25 00:25
→ windling:所有的app都砍掉了 原廠的服務都關掉了 10/25 00:25
→ windling:面板也調到最暗 他試了兩次 10/25 00:26
推 WLR:420跟168差很大阿,有試過別的原廠電池嗎? 10/25 00:26
推 breadf:不是訊號良好啊,要有可驗證的訊號強度... 10/25 00:27
→ windling:他說他的位置放在桌上 滿格是5格 他有4格 10/25 00:28
→ breadf:訊號強度要以dBm來做表示......學電的不會不知道吧 10/25 00:29
→ windling:他剛剛說 即使是訊號強弱搜尋影響 也不致於只剩下40% 10/25 00:29
→ windling:他知道 但是這個就沒有專業儀器了(攤手) 只能以手機參考 10/25 00:30
→ breadf:我是覺得真想告就弄專業一點,這樣測離LAB的環境差太遠了 10/25 00:30
→ breadf:後面重點都變成放在檢察官身上,這樣打蛇沒打到七吋啊 10/25 00:31
推 weltschmerz:呵呵 鬼島你想跟集團抗爭? 10/25 00:31
→ windling:原本是這樣 但htc在消保官那邊作出的承諾是會交出實驗室 10/25 00:32
推 revive25:血紅政商關係良好 你爸是甚麼咖 最好告的贏 10/25 00:32
→ windling:數據 然而到現在都沒有 我爸說那不然說我測不準的話 10/25 00:32
推 goodnester:支持告死中國產品!! 10/25 00:32
→ windling:那送到公信單位測啊~ 也是沒下文 10/25 00:33
推 acpr:支持你老爸!! 我拿DHD待機真的短到不行 10/25 00:33
→ windling:至於告不告得贏 我想他的重點應該是告不贏也得告 10/25 00:34
推 WLR:說實在420小時待機對消費者體驗來說根本是遙不可及的數字 10/25 00:34
→ windling:因為這件事情明顯的有問題 他覺得即使有疏失廠商也該解釋 10/25 00:34
噓 hinaeddie:怎不去告政治人物? 10/25 00:34
推 breadf:這真的很困難,要找到實驗室環境和測試條件,但想告贏 10/25 00:34
噓 jzn: 10/25 00:35
→ WLR:那不知道關掉多少的東西,甚至像原PO爸這樣關一堆也才168 10/25 00:35
推 ethanjava: 幹得好 10/25 00:35
→ windling:而不是推諉卸責 然後想辦法規避這個商人應有的責任 10/25 00:35
→ breadf:我覺得這是必須的,畢此一役讓手機廠以後改變標示方法 10/25 00:35
推 potionx:有種!! 10/25 00:35
→ WLR:筆電廣告在搞這種數字時,都不會弄到跟實際體驗差這麼多 10/25 00:35
推 LuckJohn:也許HTC提出測試報告的確是400多小時 那這就是單純的民事 10/25 00:36
推 OrzJ:推 10/25 00:36
→ windling:尤其是檢察官說出"國際知名廠商"他就很怒 10/25 00:36
→ windling:其實在測試過程中他有發現htc是怎麼測的才有這個數字 10/25 00:37
→ breadf:所以說後來就偏離方向了啊,沒有對等測試條件很難打到痛處 10/25 00:37
→ WLR:搞不好數字只是用電池電量去除基本元件每小時耗電量算出來的 10/25 00:37
推 cikk1942:人家應該都請律師在處理吧,這種事鬧大感覺只是在麻煩自己 10/25 00:37
→ windling:不過能不能說我不知道就是(顯示為他在忙) 10/25 00:38
推 kiwi03:推你老爸 不過工程師可就累了 10/25 00:38
→ windling:c大 從頭到尾我爸都沒有看過htc的律師或代理人出現 10/25 00:38
→ WLR:總之人爭一口氣,原PO爸加油 10/25 00:38
→ WinAVI:訊號強度在系統 關於手機 那邊就有了阿 10/25 00:38
→ windling:他們根本沒有人出現 檢察官也沒有叫我爸去 就不起訴了 10/25 00:39
→ WinAVI:你想要統計 不會隨便寫個看門狗app喔? 10/25 00:39
→ windling:w大 他們工程師友叫我爸安裝測試軟體〔Android助手〕 10/25 00:40
→ windling:我想要測試自己寫app不會比原廠軟體更接近實驗室數據吧? 10/25 00:41
推 edens:偵查中傳不傳告訴人是檢方的職權,訴訟主體是檢方 10/25 00:43
推 breadf:我覺得你老爸原出發點很好,但不得法門... 10/25 00:43
→ edens:更精確的說是偵查主體是檢察官,而在偵查程序是不適用 10/25 00:43
→ breadf:台灣這麼多手機代工廠,想辦法找其中Q單位的人做詢問參考吧 10/25 00:44
→ edens:嚴格證明程序,而被告也可以只用書狀答辯 10/25 00:44
→ edens:看你以上推的跟再議狀真的都是自high 10/25 00:45
→ edens:告刑法339需要提出對方施用詐術的證明或指出應調查的證據 10/25 00:45
→ windling:我有說了,這件事情他的重點不是告贏 而是必須告 10/25 00:46
→ edens:電池待機時間與說明書不符,消費者信賴該事實購買頂多 10/25 00:47
推 breadf:不打算告贏,只是想告的話,社會觀感只會當茶餘飯後笑話啊 10/25 00:47
→ edens:是動機錯誤..根本不到詐術施用的程度.一堆人扯檢察官 10/25 00:47
→ breadf:這樣就可惜了原出發點,也浪費了時間,即使時間真的很多 10/25 00:47
→ edens:亂辦也要先念書吧 10/25 00:48
→ edens:反正告了只是接案的檢察官爽了,可以少分一件 10/25 00:49
→ windling:喔詐術這個要解釋 1.手機實際上可以用多久消費者是未知的 10/25 00:49
→ windling:2.htc說了一個顯而易見差距很大的數字 10/25 00:49
→ windling:3.消費者因為是知名廠牌所以相信它了 10/25 00:50
推 cooljoe1985:利用他人之無知~ 10/25 00:50
→ windling:4.發現不對後廠商提不出說明並且不願意找公信單位測試 10/25 00:50
→ windling:他覺得這就跟CIA局長一樣的手法 明顯是詐術 10/25 00:51
推 edens:以上四點主張有哪點是法律意見? 10/25 00:52
→ windling:那要這麼說就是死胡同了 既然如此 那不如檢察官怎麼說 10/25 00:53
→ windling:我們就乖乖聽話說一聲"喔!是這樣~大大說得是" 這樣就好 10/25 00:53
噓 jo0903:公開他人身分證字號 兒子會不會被爸爸告的人告呢 10/25 00:54
→ windling:這位大大難道你看到商品標示都會懷疑嗎? 10/25 00:55
推 edens:第一個..339詐欺的行為人須為自然人...法人的犯罪能力 10/25 00:55
→ edens:在刑法339條通說不予承認.第二.詐欺罪的行為人須向 10/25 00:56
→ edens:相對人施用詐術..所以正確的被告是賣手機給你父親的 10/25 00:56
→ edens:手機業者而不是商品製造人(商品製造人責任在消保法) 10/25 00:57
→ edens:這兩點都搞錯了,還能講檢察官亂辦案,是搞不清楚狀況 10/25 00:58
→ windling:沒有手機業者喔 他直接買空機 所以王雪紅跟yahoo他都告了 10/25 01:00
→ windling:且 yahoo的資料並不是自己捏造 資料來源是htc 10/25 01:01
→ windling:至於行為人是誰 因為員工是誰不可能知道 所以就告老闆了 10/25 01:02
→ edens:直接買空機也一樣 是告賣你的自然人不是法人 10/25 01:02
→ windling:yahoo推說"他們只是交易平台"不負責數據正確的保證 10/25 01:03
→ edens:在HTC門市買也只能告賣你的那個人 不是董事長 10/25 01:03
→ windling:所以告了負責人啊...........囧 大大你先看完啊 10/25 01:03
→ windling:因為這整個過程不可能找到行為人啊=_= 10/25 01:04
→ windling:既然是這兩個公司的員工 當然就是找這兩個公司的負責人 10/25 01:04
→ windling:員工所作的事情 必須是老闆所允許吧? 如果是員工私自行事 10/25 01:05
→ windling:那老闆你要把他供出來 10/25 01:06
推 Aquatics:贊許追根究柢的精神 10/25 01:06
→ windling:經過消保官協調之後 他們同意拿出資料 5月到現在都沒有拿 10/25 01:06
噓 jghs121:時間多 10/25 01:07
推 edens:基本上你找不出行為人,告啥? 10/25 01:08
推 ymbok:HTC是中國中司 支持令尊告死HTC! 10/25 01:08
→ edens:問題我國刑法就是行為人刑法,負責人沒施用詐術 10/25 01:08
→ ymbok:只會賺台灣人的錢 不告他要告誰 10/25 01:09
→ edens:就不能告他詐欺.. 10/25 01:09
推 gll:你以為法官懂這些喔 10/25 01:09
→ windling:htc出這款手機 王雪紅一定有同意吧? 10/25 01:10
→ edens:你以為刑事責任是可以隨便分配,員工做的要老闆扛 10/25 01:10
→ windling:yahoo賣這手機 老闆也有同意吧? 10/25 01:10
→ edens:你門真的告人之前沒先看一下法律怎麼規定的 10/25 01:11
→ edens:告輸了才扯檢察官亂辦 10/25 01:12
→ windling:那哪個員工作的老闆找出來啊 他公司有這種人他不該處理 10/25 01:12
推 freegreg:支持 電量跟說明也差太多了 10/25 01:12
推 ymbok:原PO爸有告法人啊 法人不用負責嗎? 10/25 01:12
→ windling:說他亂辦的部分請見上文 他連我爸提出來的證據都沒看啊 10/25 01:12
→ edens:如果王雪紅親自向你施用詐術並使你陷於錯誤而購買手機 10/25 01:13
→ ymbok:法人詐欺不用負責 那以後大家都用法人來詐欺就好了 10/25 01:13
→ windling:只叫我爸去找消保官 問題是他找過了啊 都給他紀錄了 10/25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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