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wain (甲子園的狂熱)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男子襲胸10秒 法官判無罪引爭議
時間: Wed Aug 29 23:55:09 2007
※ 引述《xanthomonas (campestris)》之銘言:
: ※ 引述《iamOrz (I am Orz)》之銘言:
: : 彰化一名男子,趁內衣特賣會,一群婦女大肆搶購時,竟然靠近一名年約20歲女子身後,
: : 伸手觸摸女子胸部10秒鐘,女子大喊色狼,並把這名男子扭送警局,不過彰化地院法官認
: : 為,襲胸時間短暫,不足引起被害人性慾,判決無罪,檢察官覺得實在太離譜,決定提起
: : 上訴。
: (太長....刪除....SORRY)
: : 檢察官認為法官判決太離譜,決定提起上訴,婦女團體更認為,儘管女子被襲胸時間只有
: : 10秒,但也受到嚴重驚嚇,實在無法認同法官的判決。
: : ==============================================================================
既然是八卦版,所以說一下真實的可能情況,應該還是符合八卦版的精神
因為去彰化地院查了該法官所有的判決,
但還是查不到這個判決,可能是時間上還來不及上網吧!
所以只好基於比較可能的情況來說明一下
基本上,以摸的時間來計算是不是有罪,比較不可能
所以襲胸的時間是10秒所以判決無罪,應該是媒體斷章取義的說法
今天彰化地院的發言人有出來說明,表示主要是因為該男子沒有使用
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的方法,所以才判決無罪
並不是說只因為摸10秒才沒罪
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是: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首先猥褻的定義,依大法官的解釋,是必須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這就是猥褻和性騷擾最大的區別
例如趁機摸摸女生的小手,有很多人也是會引起性慾的
但就客觀上而言,通常只被認為是吃吃豆腐的行為,不到猥褻行為的地步
然而實際上,這二者很難區分
尤其是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後,也有規定刑事責任
讓法院不得不去區分到底二個的差別在哪裏
例如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就讓猥褻和性騷擾的區分難上加難
以往只要是襲胸,幾乎一面倒的認為是猥褻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後,就要再去細分行為的態樣
也就是要仔細區分到底客觀上是否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同樣摸胸部行為,拿著一把刀抵住人家摸,和公車上趁人擠時假裝不小心"回到"
就有差別了
那已經摸了10秒,客觀上應該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了吧?(是我的話至少刺激到了)
最主要還是在行為的態樣
因為這個人不是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態樣的行為
那有人說法條還有一個「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可以概括啊…
本來這也沒什麼問題,偷摸當然是違反其意願的方法
然而也因為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後,就比須嚴格解釋什麼叫違反其意願的方法
因為性騷擾的成立要件之一,也是「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的行為
所以讓法院不得不去比較二個違反其意願行為的不同點
於是強制猥褻罪中的違反其意願,解釋上自然就要嚴格一點
也就是必須類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方法
至少要有被害人先被"強制"到的感受後,才實施違反其意願的行為
所以偷摸的話,至少沒有強制到,只成立乘人不及抗拒的性騷擾的罪名
這個案子因為是發生在性騷擾防制法施行前,但審判又發生在施行後
基於罪刑法定主義
才會有無罪判決的結果,不太可能是說摸10秒不足以引起性慾才判無罪的
至於婦女團體說受到嚴重驚嚇,這個就是訴諸感情了
當然會受到驚嚇,不過不是受到驚嚇就是成立猥褻罪
依法論法,有沒有受到驚嚇基本上和這個罪沒有關係
然而同樣的行為在現在發生,大家也不用太高興的拿著碼錶去偷摸
因為一定是有罪的,也就是性騷擾的罪名,也是可以處以二年以下的徒刑的
基本上,法官肯就這樣的行為仔細去區分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罪的不同
是非常用心的判決
要不然直接說被告說詞顯為脫罪之辭這樣的理由一句帶過,當然皆大歡喜
(事實上很多判決文都是這樣寫的,就定罪的,沒有說為何被告說詞不可採的理由)
所以這個案子最有可能的情況是…
報導的人,根本也沒看過判決文,只是聽到法警、書記官聊天說起
就逕下標題報導的
天殺的也許那只是被告的說詞,並不是法官的判決理由
(附註:判決書會先寫二造的說詞)
於是就有人拿著「男子襲胸10秒 法官判無罪」這樣的前題去問婦女團體、路人甲、乙
我只可以說襲胸10秒要判無罪的理由可能很多
但拿這樣的前題去問,倒是很容易造成判無罪的理由僅是摸1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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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52.36
推 ricebug:推專業解說開始. 學法才覺得法不容易懂... 08/29 23:56
推 acer987:推 08/29 23:57
推 bbbruce:推 08/29 23:57
推 CYNDl:推推! 08/29 23:57
→ CYNDl:就是很多人只看那幾句 不看事情背後的真相 08/29 23:57
推 ekoj:專業! 08/29 23:58
推 xainbo: 推!!!!! 08/29 23:58
推 Hu1din:我用看的就射了一地 那要怎麼說? 08/29 23:58
推 Asucks:感謝你認真的解說 08/29 23:59
推 Androgyne:用看了就射了一地,請洽老畜生中醫診所 08/30 00:00
推 Orj:但結論是摸10秒是有可能無罪的,盡情摸吧但出發點要無惡意即可? 08/30 00:01
推 kwain:樓上的結論太快了吧,至少是性騷擾,看清楚點 08/30 00:03
→ Orj:假設新聞檢察官要提起上訴這件事為真,檢察官為何要提起上訴 08/30 00:03
推 kkman321:樓上先去盡情摸 如果無罪 我就相信你 08/30 00:03
→ kwain:因為檢察官也還沒收到判決文,聽記者說的說詞吧! 08/30 00:04
→ Orj:我哪有結論,我打了個問號.你結論也太快了看清楚點 08/30 00:04
推 blackmanMJ:樓上你的結論是妓者亂掰的吧 真正的事實被記者扭曲了 08/30 00:04
→ kamichu:某樓 怎麼會無罪 只是法條不同吧 全文有看完嗎= = 08/30 00:05
→ Orj:過幾天就知道了,現在也沒人知道.但請看清楚"有可能"和問號 08/30 00:06
推 kwain:那先跟你說抱歉,我真的沒看到那個問號 08/30 00:07
推 greatmovie:不幫推此篇就上了丁丁記者的當啦! 08/30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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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michu:可能會很幽默不幽默很幽默不幽默很幽默不幽默,來個逗號看? 08/30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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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inivanilla:早說先看判決書在論= = 媒體最愛標題殺人 08/30 00:13
→ Hu1din:不會有問號是因為 orj+:剛好兩個中文字的位置,所以最後不? 08/30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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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SL3719:笨探條子用錯罪名移送,打混檢察官用錯法條起訴的事常發生 08/30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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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eartstrings:原來如此 感謝原PO的專業文 08/3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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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ricWC:所以說那摸胸的人就這樣沒事了~~~?? 08/30 01:29
→ EricWC:就為了這種無聊的原因!?整個司法制度令人感到無力 08/30 01:30
推 kwain:無聊?那是法治的基礎… 08/30 01:34
推 sspf:所以我可以摸那女法官胸部九秒,只要她當下沒發覺 08/30 01:34
→ sspf:她會判我無罪囉,那我願意以身試法...... 08/30 01:35
→ ricebug:樓上可能等一下轉身就被法警帶走XD (有性騷擾防治法) 08/30 01:46
推 mmeow: 論樓上根本沒看文章的可能性.. 08/30 01:46
推 fakecrow:但這只是讓犯人幸運的鑽到法律的漏洞罷了 這樣對嗎?? 08/30 01:47
→ fakecrow:我承認這篇文章的專業性 但是從其他角度來看 這樣對嗎? 08/30 01:48
→ fakecrow:我不是學法的 資質也努頓 所以有些地方看不太懂 08/30 01:49
→ fakecrow:類似"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的方法"要用這些方法才達 08/30 01:50
→ fakecrow:性騷擾??要被害者興奮有感覺才算猥褻???? 08/30 01:50
推 lulu147:講那麼多又如何?那女生還是被色狼襲胸了阿~女生真的很弱勢 08/30 01:50
→ fakecrow:這是什麼謬論阿???? 你一直摸植物人的胸部 這算不算性騷 08/30 01:51
→ fakecrow:擾????真的搞不懂.... 08/30 01:52
推 amozartea:明明就還是有罪 怎麼還是有人看不懂 08/30 02:02
→ amozartea:只是罪名不同阿! 08/30 02:02
推 eggimage:樓上幾位請把文章看懂再來打嘴砲..人家在提出事實 08/30 02:02
推 suju:你絕對在網路查不到判決,因為妨害性自主罪是不公佈的.... 08/30 02:15
推 NoJustice:推 08/30 02:23
推 beugo:有學者認為既然該條把"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和強暴脅迫等並列 08/30 02:34
推 tinghsi:還是有人看不懂 一直以為這樣無罪 然後唱雖司法... 08/30 02:34
→ beugo:就表示該其他方法至少必須與強暴脅迫之惡性等量齊觀 08/30 02:34
→ beugo:而不是單純的一條概括條款 否則根本不需要前面的列舉項目 08/30 02:36
→ beugo:只要不爽被摸 就是強制猥褻 這實在違反刑法謙抑思想 08/30 02:37
→ beugo:另外從法定刑觀之 強制猥褻(六月~五年) 過失殺人(二年以下) 08/30 02:38
→ beugo:誰能接受 "摸胸10秒" 比 "開車不小心撞死人" 更具可非難性 08/30 02:39
推 viva4ever:司法沒個準早就不新奇了 公平是講好聽的 08/30 02:39
→ beugo:綜上所述 學生以為本件實難以強制猥褻罪相繩 08/30 02:40
→ beugo:還是找人揍他比較快 科科 08/30 02:40
推 ikz:專業~ 推~ 08/30 02:49
→ ricebug:推beugo大專業解說後的結論XDD 08/30 03:03
推 s32635:推專業! 08/30 03:23
推 Risperidone:專業 +1 ~^_^~ 08/30 06:43
推 thubo:EricWC 看不懂中文嗎...文章明明寫的很清楚 08/30 07:44
→ Hemiola:講得頭頭是道,還是難以說服我 08/30 08:42
推 gouba:重點是法律制度的缺陷 才會造成今天的結果 08/30 09:42
→ gouba:但罪刑法定主義(從舊從輕原則)是不得不然存在的[缺陷] 08/30 09:42
→ gouba:若刑法不維持此一'缺陷' 人權保障就有缺陷之虞了 08/30 09:44
推 Taichungist:不要罵司法好嗎 司法人員是很辛苦擦立法者的屁股的 08/30 10:13
→ Taichungist:如果立法技術好一點 學法律的也不必那麼辛苦 08/30 10:14
推 dreamabout:本來該罵的就是立法 一堆強暴猥褻的罪不知道在輕什麼 08/30 12:34
→ dreamabout:有的關一關居然可以放出來繼續性侵人 垃圾滿街跑 幹! 08/3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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