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開槍追捕誤殺人命 員警被判1年半

作者: TPCMAX (左岸沉思)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開槍追捕誤殺人命 員警被判1年半
時間: Fri Jan  8 17:58:52 2010


問:有沒有執法過當?

答:沒有
   嫌疑人以毛巾遮蔽車牌
   拒絕攔停加速逃逸
   警網在無線電中通報疑似贓車

   所以在當時執勤人員的主觀認識中
   這部機車是"一部贓車"或是"供犯罪所用之工具"
   也就是現行犯

   可以引用第四條一項三款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
   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來使用警械

   他在逃逸過程  可能危害交通  甚至撞傷人
   所以也可能引用第四條一項四款
   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問:用槍有沒有逾越必要之程度?

答:沒有

   其實警械使用條例並沒有規定要先對空鳴槍
   只在第六條規定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至於什麼樣的程度稱為合理
   要視現場員警依狀況來判斷

   例如  如果歹徒已經掏出手槍對準警方
   警方還要對空鳴槍  那就顯不合理
   如果對方看到警方拿槍追捕
   就立刻停下來配合
   此時就算對空鳴槍亦屬不合理

   就本案而言  機車遮蔽號牌
   攔停不停逃逸
   警方進行追補之後仍不願停車配合
   依經驗判斷很可能具有重大危害
   此時以警械制止  可認為符合必要之程度

   員警追捕過程中  因為對方並沒有直接衝撞警察
   也沒有證據顯示帶有刀械  或是主動攻擊之行為
   因此先對空鳴槍示警
   該使用判斷正確

問:用槍是否有過失?

答:是

   本案員警在對空鳴槍之後
   改為直接向駕駛人或車輛用槍
   以達制止之目的

   不管是射擊輪胎  或是  射擊嫌疑人非要害之部位
   都是可行之方法

   本案員警既然先以對空鳴槍之方式示警
   表示並沒有要直接開槍傷害嫌疑人之意
   唯追捕過程中用槍應依警械使用條例第九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同上述   本案嫌疑人雖有逃逸之事實  也可能造成危害
   但是並沒有主動攻擊行為  亦尚未證實正在進行犯罪
   難謂情況急迫  必須攻擊要害之程度

   因此警方開槍時傷及要害  當然屬於用槍之重大過失
   雖然雙方在追捕過程中  槍枝瞄準可能失準
   警方對車連開五槍  只有一槍擊中
   表示瞄準並不如想像中容易
   若是員警蓄意瞄準要害  且能百分之百擊中
   何須連開五槍

   但是執勤員警既受過專業之訓練
   自應較常人有更多相關能力  及負擔更大責任
   警察用槍時必須注意避開要害
   否則就算符合用槍時機也不能隨意使用槍枝
   本案既然員警判斷可以使用槍械
   自然必須考慮  同時避開嫌疑人之要害
   若是不能做到  理當負過失之責任

問:警方的偽證罪?

答:沒有

   本案除了開槍員警本人
   其他警察機關的說法
   例如  流彈  跳彈 云云
   也只是聽從該員警的說法而已
   而該員警為本案過失致人於死的被告
   原本就可以不自證己罪

   就算是事後長官交代要這樣對外說
   由於這些長官並不是刑案現場的證人
   所以也不會在偵察中  或是審判中產生偽證罪的問題


結論:

   法官認定執勤員警"過失致死"

   有關警方說謊的部份
   因有損警察信譽  以行政處份處理

   原則上均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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