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3日 星期六

這條法條所要處罰的其實並不是援交的行為而是援交的言論 1

作者: kimura0322 (喵)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好奇]博士生也援交 釣魚女員警自稱像女星楊丞琳
時間: Wed Feb 27 12:20:56 2008

※ 引述《iflyy (如風如雲)》之銘言:
: 轉錄我聽一個法律老師的說法。
: 那個啥青少年XX條例之所以要處罰(公開)散播色情訊息,
: 在於色情訊息會引起青少年好奇,影響青少年身心。我想這個考量點,大家也能接受。



基本上我們從29條條文可以看出,這條法條所要處罰的,
其實並不是援交的行為,而是援交的言論。
因為不管你事實上有沒有援到,
你發表意圖援交的言論,依照條文就已經成罪。


同一件事,我們不處罰行為,但我們處罰言論,就是這樣。


而它的立法意旨在於,因為兒童青少年有可能會看到你的這種言論,
所以我們為了積極維護兒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及網路乾淨視聽環境,
你發表這種言論,或者是你暗示,那你就是犯罪。


這本身就已經很矛盾。


因為本來,找援交並不犯罪。
既然一個行為它本身並不犯罪,那麼為何用言論來描述這一個不犯罪的行為的時候,
卻會被認為是在影響兒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呢?


再者,網路上會影響到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因素非常多,
一段影片,一篇文章,甚至一句髒話都有可能衝擊他們的價值觀,
網路上有很多人在罵機X、X你娘,兒童青少年也都有可能看到,
難道髒話就不會影響他們的乾淨視聽?
依照這個邏輯,網路上所有罵髒話者也都該被抓去關。


更何況,
這個世界上還有其他很多,會影響青少年價值觀,而且比援交還更嚴重的事情。
而且這些事情都是只處罰行為不處罰言論,或是對行為的處罰遠遠重於言論的...
比如說:



我跑去殺了杜正勝 = 我犯了殺人罪

我在網路上說:我要去殺了杜正勝  =  當然這可能成立恐嚇...但不管怎麼說,
                                  因為我沒去殺,所以我不會犯殺人罪



我跑去偷郭台銘家裡的錢 = 犯了竊盜罪

我在網路上說:我要去偷郭台銘家裡的錢 = 不會犯竊盜罪




我跑去強暴了林志玲 = 強制性交罪

我在網路上說:我要強暴林志玲 = 不會犯強制性交罪



這些言論或暗示,通通都會影響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而且都比援交更嚴重,
但是發表這些言論,卻不一定會被抓去關。
就算會,比如說後來被告恐嚇之類,
判的也絕對不會比,實際上真的跑去做了那件事之後來的更重。

但是,

我真的跑去援交 = 不犯罪

我在網路上說:我要援交 = 違反29條,5年以下有期徒刑

甚至我只是在網路上暗示要援交 = 違反29條,5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不罰,罰言論,就是這樣。

理由是:因為要維護兒童青少年乾淨的閱聽環境。


就算我指名要找的是成年人,不干兒童青少年的事,也是一樣。

理由是:因為兒童青少年還是有可能會看到


匪夷所思。


這樣叫做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這樣叫做沒有箝制言論自由嗎?
全世界大概沒有別的民主國家有這種,只罰言論不罰行為的法律。


我想台灣的兒童青少年,從這條規定裡唯一學到的東西應該就只有:

援交,只能做不能說。

: 可是那個博士生其實在公開的聊天室並沒有說要援交。
: 所以也不會影響青少年身心或影響社會風氣。
: 何況一般來說,成年男、女嫖客,去找成年的牛郎或妓女從事性行為,在不是政教合一的
: 國家,法律也不會要嫖客坐牢,頂多罰款。因為又不是清教徒的國家管到那麼細。
: 回過頭說,可是警方為了業績,常常擴大解釋。所以新聞才說,女警看到「元」這個字,
: 就跟博士生丟水球還是啥的對話,問博士生是否要援交。然後慢慢設陷阱計畫抓博士生。
: 可是「元」是每個網友的「言論自由」啊,「元」又不是髒話。
: 至於水球中的色情對話,那又不曾讓其他第三者看到,所以也不算太過於妨害風化。
: 請問他們倆丟水球,水球會把女警與博士生討論買春價碼的對話讓全網路的人(包含青少
: 年)知道嗎?當然不會呀。所以那個博士生就算道德上算好色,可是他其實沒有害到青少
: 年,也就是沒有違法。
: 天啊,依照警方的說法,「元」這一個字就是代表(公開)散播色情資訊....。
: 那麼有人暱稱是「朱『元』璋打敗『元』朝」,出現了兩個元,
: 又有網路巡邏女警看到了,丟水球問那名網友想不想跟女警們3P,假設那麼網友心動答應
: 回水球說好,那麼更是符合警方所說的散播色情資訊,所以應該被抓起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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