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oma (neoma)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司法無能 撞癱人竟免賠
時間: Wed Oct 10 22:27:44 2012
此篇正解
一開始被告是下屬的陳某
陳某自始至終都承認是他開的車
願意負責也願意賠償
一審檢察官起訴陳,法官也判陳過失傷害
不料家屬不知哪裡找來兩名證人
咬死開車是陽明海運的高階長官
才一錯再錯搞到最後沒人有罪
有人說為什麼當初檢警沒採方向盤上的指紋之類
使得證據不足無法讓法官定罪
問題在於一開始有人認罪願意負責無異議
是家屬自己後來找來證人來翻盤
事情都已經過了一年多
哪裡會留下甚麼指紋?
※ 引述《Re12345 (GF#2)》之銘言:
: ※ 引述《Doraemi (黃丸子)》之銘言:
: : 法官依照證據辦案。
: : 陽明海運葉陳輝感謝司法還他清白。
: : 先說是A開車,所以B獲判無罪,然後要審判A時,B在說車其實是我開的,A也無罪。
: : 這跟排骨麵換牛肉麵的故事是一樣的吧。
: 你這很大誤解
: 新聞寫很清楚A(下屬)從頭到尾都說是他開車的,且車也是A的
: 而且也根本沒有所謂「B說車其實是他開的」這件事情
: 新聞也漏寫當初那兩個天兵證人也不是被告找來作證的,而是原告那方
: 簡單結論就是找了天兵證人來,結果自亂陣腳之後
: 故意忽略極為明顯的常理(長官不太可能開部屬的車去載部屬)
: 想說去抓職位比較高的,可能可以要到比較高的賠償
: 還是說鄉民的老闆平常都會開鄉民的車載你們去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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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3.145.73
→ tests:陳某: 10/10 22:28
推 just8811: 公子獻頭 10/10 22:29
→ yha:這個指控是家屬想咬定是比較有錢的那個人開車 造成兩頭空? 10/10 22:29
→ yha:如果真是這樣的話? 只能說是犯x 10/10 22:29
推 mark89:未看先猜一定是有人提ㄑㄧㄢˊ找法官 10/10 22:30
推 kinkifan:律師是怎麼給家屬建議的啊?主管開車載下屬真的不太合理 10/10 22:31
推 kairi5217:沒擦拭的情況下 指紋最久可保存十年 10/10 22:31
推 snocia:人都承認是他開車,但家屬惡搞,最後全部無罪加免賠 10/10 22:33
推 RealWill:這個案驗方向盤的指紋有用?下屬的車當然都是下屬的指紋 10/10 22:34
→ RealWill:你告長官 然後驗出下屬的指紋一點用處都沒有... 10/10 22:34
推 hivgay:告高官賠比較多? 10/10 22:34
推 Doraemi:所以真相是家屬太貪心? 10/10 22:34
→ env:這民事明明可以一起告,由法官自由心證挑一個,為什麼分開告? 10/10 22:37
這件事搞到證人也被告偽證
證人就越咬越死不肯承認可能看錯
結果就是這樣了
※ 編輯: neoma 來自: 114.33.145.73 (10/10 22:39)
推 roseritter:樓上想用共同侵權行為嘛 感覺傷當困難 10/10 22:38
推 askingts:台肯 這篇的分析真是真知灼見 洞見觀瞻 10/10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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