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3日 星期三

著作權大戰首部曲


著作權大戰首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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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很久以前,台灣的閱聽環境,呈現著與現今完全不同的生態。

在我成長的八零年代初期,是個書店很少的年代。除了台北重慶南路,在其他各縣市,
書店多半只存在於學校附近。雖名為書店,但書未必是主角,少則兩三格多則一兩架,
也就打發了。

可是在那樣的年代裡,我竟然還讀了不少好書: 黑鳥湖、天鵝的喇叭、柳景盤、海底五
萬哩... 其中不乏得到國外青少年文學大獎者。那些埋首書中的夏日午後,構成難忘而
美好的閱讀經驗。

這些書所帶來的美好閱讀經驗,顯然並不是我一人僅有。不久前因哈利波特的暢銷,有
我們這個年代的人想起了C.S. Lewis的那裏亞童話集,討論區的一篇貼文,引來了上百
篇的回應,有人提起國語日報青少年文庫的蟋蟀老鼠貓,有人憶起水牛文庫的淘氣的麗
莎;許多人在此懷舊、追想、唏噓。

成長過程中,另一個美好的閱聽經驗,是在上了大學之後。八零年代末期,因為太陽系
MTV ,我的閱聽觸角由書本延伸到影像。那時在台北讀書的大學生,想必有不人少是主
修或副修「太陽系」的吧。在我的朋友間,有許多人在太陽系裡看了第一部高達,第一
部楚浮,第一次教父(是包含馬頭橫陳的完整版本),第一次張藝謀。那時,光碟片還跟
LP唱盤一樣大,公映電影因電檢被動刀理所當然,中國電影上不了院線。太陽系和其他
許多MTV 提供了與時代完全不相稱的豐富資源,進而使我們意外地被賦予了自由選擇的
機會。

如今,當年書架上的少年小說在幾次搬家間幾已散失,縱想重新搜購,卻已不得,痴
心的網友蒐尋之下,發現其中許多均已絕版。民國七十四年以前,著作權法採行註冊保
護主義,因此出版社可不經授權地翻譯許多未在台灣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國外文本。其後
法制更易,未經授權的譯本變成非法;由於青少年讀物在台灣是個小眾市場,在收益考
量下,出版社不願為再版付出授權費,許多中譯本就此絕版。

至於太陽系MTV ,更是智慧財產權法制擴張潮流中的異數,僅僅存在於新的媒體科技
出現、現行法未能管制的短短幾年間。恍如流光乍現,當立法與執法的腳步一跟上,瞬
即成了前朝記憶。

雖然總聽到有人倡言智慧財產權保護將促進人類創意的發揮,使閱聽大眾能享有更多更
好的選擇,但反省自身的經驗,卻每每與這些說法大相杆挌。這些許多人曾共同經歷的
美好的閱聽經驗,存在於台灣智慧財產法制與知識商品化的史前時代。而直接阻絕了更
多大眾持續經歷這些美好閱聽經驗的機會的,卻正是著作權法制的擴張。

自一九八五年以來,台灣的著作權法,經歷數次重大的變更,在這個法制劇烈變更的過
程中,儘管多數人感受到當下的利益被剝奪,也有少數學院內的人士從政治經濟學觀點
提出批判,但民間並未產生普遍的討論。

原因之一是在當時的政治社會條件下,修法者所提出的理由,簡單明瞭且具說服力。一
九九二年,是歷次修法中幅度最大的一次,著作權法從原先的五十二條倍增至一一十七
條,當次修法理由寫著「現行著作權法沿襲十七年舊法之體例施行以來有諸多缺失。加
以近年來著作種類及作利用型態均大幅增加,現行法律已不足適應社會現況。另為促進
國際化、自由化及遵守國際社會規範,減少貿易糾紛,本法亦有邁向國際化之必要,爰
予修正。」該次修法後新的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則表明「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
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在尊重著作權人權益的道德共識,邁進國際社會的想望,或者還有點面對美國貿易制
裁威嚇而不得不然的酸楚,和實在搞不清著作權法在幹什麼的氣氛下,每次修法均是輕
騎過關。

再者,著作權法法制本身是一套非常複雜的制度設計,八零年代以來著作權法法制的擴
張,透過法律制度來改變著作物原有的公共財特性,將其在法制層面上私有化,以達成
將知識創作納入市場體系的目的。然而,法律制度在建立私有制的同時,卻無法完全忽
略知識創作與生俱來公共財特性,因此不得不訂定許多界線模糊的鄰接權,如公開放映
、公開播放權,以及如「合理使用」等定義模糊視狀況而解釋的調節機制,最直接的影
響是,我們事實上並不能透過直觀或簡單的方法來判斷智慧財產權的範圍,無法正確判
斷智慧財產權範圍何在,自然無法判斷何時侵犯了他人的智慧財產權。這套複雜的機制
對閱聽大眾來說,要理解已是場惡夢,遑論提出批判。

此外,從政治社會經濟的歷史大脈落中觀察,可以發現八零年代智慧財產權法制發展,
經由遊戲規則的改變,不僅創造了龐大的著作物市場,為了鞏固市場遊戲規則,各種共
生產業也因應而生。例如: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進行權利糾紛談判,提供法律分析,辦
理專利商標著作權登記,進行訴訟等法律行動的法律或專利商標事務所,專門進行授權
協商的著作權仲介團體,進行查緝仿冒盜版的徵信社等。

這些產業的成員多半擁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對一般閱聽大眾以專業人士的身分提供應然
的意見,而在公部門中又以公眾代表的身分發聲,成為影響法制發展方向的主導力量。
然而,他們在產業結構中所處的位置,卻是與一般閱聽大眾的利益完全對立的位置:他
們所強調的是不斷增加智慧財產權保障的範圍,強化權利人的保護;至於如何限制權利
人的權利範圍,以便使閱聽大眾或是後來的創作者能夠更自由地使用各種知識財,絕
非他們主要的關注焦點。在這樣的結構下,雖然許多法律的第一條規定明文規定公共利
益是智慧財產權法制追求的目的,我們卻無法在後續的條文中看見落實,公眾利益顯然
處於非常弱勢的位置。

經過這十年來的發展,我們的智慧財產權法制以美國及世貿組織相關規定為本,趕上了
「國際標準」,相應地,這一套保護智慧財產權人的遊戲規則,也使得閱聽環境完全由
商業力量所主導,我們固然看見了閱聽商品市場的蓬勃,但也看見了本土唱片公司被國
外唱片公司併購,諸如青少年讀物等小眾市場,在卻乏投資誘因的狀況下日益凋零。

在這樣的生態下,創作人本身複雜的法律制度和市場機制,多半不具直接成為市場供應
者的能力,而必須透過熟悉市場的公司,對自己的創作物控制力相對薄弱。對市場的供
應者而言,「美好的創意」固然有成功的機會,但龐大的資金力量,卻有更高的勝算。
對閱聽大眾而言,獲得美好閱聽經驗的前提要件不是熱情與好奇心,而是足夠的金錢。

網路科技的出現,對原本縱橫於著作物市場的商品供應者而言是把雙刃的劍。網路科技
固然創造了龐大的市場,使他們有了一個大展身手的新場域;但卻同時使著作物的公共
財特性更加張顯,原本在實體世界中行的通的種種使用限制,如今不是毫無效果就是極
為可笑。為了保障他們現有的和未來的利益,更加張牙舞爪的法律必須被通過,於是美
國通過了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DMCA),其中關於保護性科技的規定,禁止破解或討論著
作物的加密措施,違者以刑法相待。這樣的立法,不僅剝奪了公眾原即十分薄弱的合理
使用權利,更根本地遏止了網路自由分享精神的延續。

根據過去的經驗,在不久的將來,台灣也會緊跟在美國之後通過相同的法律,只是這次
我是否還會同樣沉默,而在網路世界的面貌全然改變時,再來追想、懷舊,唏噓呢?關
於這個問題,我似乎該在等待西班牙網友用AudioGalaxyt傳來另一首佛郎明哥音樂的同
時,好好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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