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vid75610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台東美麗灣開發案通過 環團將提告
時間: Mon Dec 24 11:20:22 2012
先講各角色扮演功能,再講環評為何無效,希望讓鄉民知道前天美麗灣環評的問題:
一、美麗灣各方角色定位: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評機關各是誰?
1.開發單位:誰是美麗灣的「開發單位」?
美麗灣公司這沒問題。問題在台東縣政府是不是開發單位?
答案「是」
因為,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是BOT之「海也BOT」一型
傳統上,興建道路公共設施是政府的職責
從一開始的規劃興建一直到營運都由政府包辦,一切由政府負責。
但是,跟隨世界潮流的台灣不落人後,引進了「BOT」,政府與民間愉快合作
引進民間資金人才,填補政府效能(無能)缺口,增進公共利益
BOT的法源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
促參法第3條說,公共建設是指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
請問,營利為目的之飯店---美麗灣度假村,它是公共建設嗎?不是吧!
但是偉大的台東縣政府叫它公共建設,OK,他說是,那麼我們就把它當作公共建設
一般我們理解的公共建設是捷運高鐵公路,現在連渡假飯店也叫公共建設..
為了避免BOT被壟斷甚至變質,促參法有一套機制,要求主辦機關有協力義務
必須監督工程的進行,如果私人廠商不履行合約,甚止可以終止並接管
台灣相關的BOT案例很多,譬如阿里山鐵路BOT案、台中鄉林國際會展中心案,等等
所以說,這種公私協力模式的促參法案件中
「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是「共同開發單位」
這點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也肯認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牽涉到美麗灣渡假村的「性質」、「定位」:
美麗灣渡假村的經營項目有餐廳、商店、三溫暖spa、泳池、戲水區
這些項目,依法必須申請「觀光旅館業」才能經營
而一般旅館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以台東縣政府將這塊公有土地交給美麗灣公司申請興建經營一般旅館業
美麗灣開發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台東縣政府。
3.環評主管機關:這牽涉到環評的問題:
前情提要:
2004年當初美麗灣為了「規避環評」,使用黃金切割法:
開發面積5.99公頃,美麗灣卻向台東縣政府申請0.997公頃的建築面積
台東縣政府也很配合,同意開發面積「只有」0.997公頃,其他的5公頃當作沒看到
這個畸零數字,明顯就是業者和政府配合下規避環評所想出的妙招
因為1公頃以上才需進行環評..
後來這招被揭發,法院也判美麗灣敗訴,建照無效
美麗灣只好摸摸鼻子,乖乖(?)提出5公頃的環評。
前面提到,美麗灣公司向台東縣政府申請名義是「旅館業」,為什麼呢?
因為可以迴避較為嚴格的環評審查,不過如此取巧反而造成環評無效的問題
如果美麗灣依照規定以觀光旅館業申請,這件開發案必須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觀光旅館的中央主管機關是「交通部觀光局」,所以環評之審議就應由環保署審查
可是現在美麗灣想要逃避中央較為嚴格的環評審查
(說嚴也不嚴,環保署對中科三四期如此心胸寬大,應該不可能刁難呀!)
雖然美麗灣渡假村一點也不小,但他既然自願委曲當個「小旅館」
那依環評法規定,只要由台東縣政府進行環評就可以了
二、12/22當天環評會議結論為什麼應該要被撤銷?
美麗灣案從申請開發到環評審議,都由台東縣政府審議時
如果同意上面我講的,那就會出現「球員兼裁判」的迴避問題
環評法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既然「台東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那麼台東縣政府轄下各級單位主管,理當都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
環評委員共有15人,前天環評會議有8個人出席
(據說1名環委還遲到,讓台東縣政府快急死了...:D)
環評案通過的門檻是這樣的:
出席門檻:15名至少有8名出席
表決門檻:8名出席者至少要5人贊成
8名出席的環評委員,其中有3名分別是台東縣政府環保局、建設處與農業處長
這3名官方代表能不能出席環評會議呢?可以,沒問題,但是「不能算在出席人數」
你要參與聆聽會議內容還是聲援支持美麗灣都隨便你,但你就不能算在出席人數
這應該是環評法第3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的立法本質才是
更有力的支持理由是環保署對環評法第3條作出的函釋:(101.11.28.訂定)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3&lname=3450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其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
主辦單位,其應迴避表決者如下:
(一)代表開發案件主辦單位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如主辦
單位局長、處長)。
(二)督導開發案件主辦單位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如縣(
市)長、副縣(市)長、秘書長等〕。
三、關於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涉及開會、決議等),應將迴避表決之委員
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依照這樣去理解,那麼這3名官派環委應該迴避出席,所以真正出席的人數只有5名
因此縱使這5名環委學者一致作出「有條件通過」
這個環評審查結論依然會因為未達出席門檻而無效。
就算把台東縣建設處長與農業處長算進合法出席的環委,
只剩環保局長須依法迴避,變成7人出席1人須迴避
那7名出席並表決通過的決議仍然無效
所以環評會議光程序根本就有問題嘛!那這場會議根本沒資格做甚麼實質審查!
完全不用跟支持美麗灣的那方談什麼影響環境、破壞生態等問題
我猜可能是環委不想被這案子搞臭才將近一半不想出席吧...XD
台東縣政府你也幫幫忙,搞了8年還沒辦法以合法掩護非法
請你們多向中央的環保署那些大官學學好嗎?至少弄得漂亮一點
※ 引述《ISwei (艾斯鮪)》之銘言:
: ※ 引述《david75610 ()》之銘言:
: : 台東縣府為了業者積極護航,辛苦了!
: : 可惜這場環評會議又違法了,準備被撤銷吧,因為出席人數不足
: : 臺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說道:
: : 本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 :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 昨天(22日)的環評會議有15位環評委員,來了8位,似乎達到出席門檻
: : 但是呢,環評法有迴避的規定,台東縣府卻沒有遵守!
: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 : (環評法第3條)
: : 昨天的環評委員組成,依照上面的新聞可知:
: : 1.環保局長 黃明恩(主席) 應迴避
: : 2.建設處長 許瑞貴 應迴避
: : 3.農業處長 劉榮堂 應迴避
: : 4.屏科大 許中立
: : 5.逢甲環工 吳俊哲
: : 6.高雄第一科大 周志儒
: : 7.屏科大環工 廖秋榮
: : 8.宜大環工 張章堂
: : 應迴避者有3位,因為都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
: : 誰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因為台東縣府BOT開發杉原海灘,台東縣府是「開發行為人」
: : 美麗灣以一般旅館提出申請,台東縣府也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同時身兼環評主管機關,因此是典型的「球員兼裁判」
: : 所以昨天美麗灣環評審查會,出席委員扣除應迴避之委員後真正出席的人,只剩下5人出席
: : 不足全體委員(15人)"半數"(8人),因此不得為決議
: : 這三位委員未依法迴避,所以做出來的「有條件通過」是違法的環評結論
: : 依然會再次遭到撤銷。
: : 目前環評法仍然能鎖住這種違法環評開發案,法院也能依法判決,值得喝采
: 我沒有去查法規
: 不過按照你列出的法條....這一場環保團體看來是輸了
: 本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 本次會議邀請委員15位...也就是過半數要8位
: 的確也有來8位
: 環評法第3條之規定....僅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 也就是說出席代表是可以的....無須迴避出席
: 也就是說15位來8位超過半數~~~故本次會議是成立的
: 當然其中這3位應迴避之委員不應該進行表決
: 但是就算扣除這3位委員....剩下5位委員也都同意通過
: 也就是8位出席委員中至少有5位同意通過環評
: 符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
: 以你提出的說明....目前環評是有效的
: 依法行政就是這麼一回事
: 環評法的確可以遏止不良的開發
: 但那是指當地政府並不持特定立場時
: 很明顯這次台東縣政府擺明就是要護航到底
: 當然如果當地居民皆採取反對態度時
: 或許情勢還大有可為
: 但當地部分居民為了小小利益被策反時
: 形成了民、官、商一條心
: 那就無法阻止了
: 畢竟我們是外地人...
: 如果只是在海邊蓋個旅館...當地經濟就會起飛
: 北海岸早就飛到外太空了
: 沒看到北海岸邊遺留一堆建築垃圾嗎?
: 也許台東人得要深深的痛一次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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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evenny:以號改成環評只是參考 就都沒有問題了 科科 12/2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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