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站內: Gossiping
標題: Re: 落跑肺結核病患致電衛生局:我要吃草藥
時間: Sun May 18 04:08:00 2008
沒八卦
公共危險罪
第 192 條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我記得這是公訴罪,有沒有哪個檢察官看了請提起公訴
我不想周日一大早還要打給地檢署
如果可以的話,想幫他升級成
第 190- 1 條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
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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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打給誰,雲林地檢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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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50.82
推 ABIANGOODBYE:快去地檢署一樓按鈴!有法警叔叔會受理 05/18 04:11
→ ntouhr:傳染病防治法有相關的罰則嗎??? 05/18 04:12
→ wahaha99:傳染病防治法好像只有罰金 05/18 04:14
推 bomberhack:這兩法都不能治他吧!不符合法條敘述. 05/18 04:15
→ wahaha99:I dont think so,八卦是我們對於散布病菌的處罰才兩年 05/18 04:16
→ Jasy:用192條才對 不是190-1條 05/18 04:22
→ Jasy:但是192條要用傳染病防治法的條文內容來判斷 05/18 04:23
→ wahaha99:後面是寫"亦同",我看不出一定要前項法令配合的依據 05/18 04:28
→ wahaha99:應該只要散布病菌構成公共危險就可以了 05/18 04:29
推 Jasy:不是這樣解釋 那散布感冒病毒也算囉? 還是要配合前項唷 05/18 04:48
→ Jasy:可是在傳染病防治法沒看到肺結核 覺得頭更痛了 ... 05/18 04:50
→ Jasy:SARS那案周經凱醫師最後是無罪定讞 就知道這條沒那麼好用 05/18 04:51
推 Jasy:看到了 在第三類 無法可罰 .... 05/18 04:56
推 chunnan0502:若是傳染到人 直接用蓄意殺人 殺人未遂起訴比較快 05/18 06:43
→ chunnan0502:直接給他死 不用治療了 05/18 06:44
推 Jasy:結核病不會致死 頂多重傷害而已吧 05/18 08:40
→ Jasy:愛滋病傳染人刑度就和刑法重傷罪一模一樣 ... 05/18 08:41
→ Jasy:何況只是結核病? 05/18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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