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oodgid (一段細繩)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好奇]博士生也援交 釣魚女員警自稱像女星楊丞琳
時間: Wed Feb 27 12:24:11 2008
其實應該都是沒罪..
強者我學弟 這禮拜也要到庭說明了..
但是.不管如何就是別認罪!
儘管 檢查官 警察如何的嚇你..沒錯就是沒錯
特別是.雙方是用 "密語" "不公開"的狀況...都是沒問題的
因為之前的判例也有相同的狀況
憲法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
況且也沒有對價關係的產生..警察充其量只是要業績而已!
比較需要注意的就是開庭時的答辯技巧.別讓檢察官抓到把柄就好了
沒八卦是嗎?
補個八卦好了..
如果被釣魚釣到了 怎麼辦??
不幸被警察釣魚釣到時,不要心慌,警察通常會以「你不配合的話,我就要通知你的
家人。」逼使你就範。不要傻傻的被騙,警察逮捕人犯之後依照刑事訴訟法本來就應該
通知你的親友,再不然以後地檢署、法院的傳票、起訴書、判決書多的滿天飛,你的
家人還是會知道的。
你應該心平氣和的告訴警察,依照民國96年1月26日釋字第623號大法官解釋文,說
明你的行為並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如果警察執意要偵辦你的話
,將會觸犯到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
受追訴或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製作筆錄時要堅持原則,不要被恐嚇利誘,你認為該答什麼就答什麼,最重要的是
筆錄做到最後警察必須要問你ㄧ句:「有無其他補充意見?」你ㄧ定要回答以下重點:
一、依據96年1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文。
二、留言上有『18歲以上請來電』,所以你的對象明確不是兒童或少年。
三、電話或密談時有先問對方是否滿18歲,所以已經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訊息之接收
人僅限於18歲以上之人者。
四、你的行為完全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罰則,請警方立即釋放,如果因此
移送地檢署的話,將要對警方提起刑法第125條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訊問被告,應予以辨明犯罪嫌疑之機會……」所以請記的以上
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無論警察怎麼恐嚇、欺騙、利誘,不要六神無主,一定要堅持自己
的權利,除非他把你的補充陳述寫上去,否則絕對不要簽名捺印。
到了地檢署也是一樣,如果檢察官要求你翻改口供認罪,千萬不要答應,如果他說
:「你不照我這麼講的話,我就把你收押禁見,求處更重的刑。」千萬不要聽信這種話,
收押禁見有一定的要件,而且必須經過法官同意,除非你是開應召站販賣人口,否則單純
的性交易是不會收押禁見的,至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就是性交易中罰則最重的條
文了,他還要求處什麼重刑?
最後奉勸各位親愛的網友還是避免觸犯法令,只是孤男寡女畢竟不是和尚尼姑,
七情六慾高漲,寂寞難耐時,千萬千萬要記得,一定要走在合法的法律範圍內。
以上是一個警察先生的告白!! 希望大家謹記 小心使用...
摘錄自http://coswas.org/archives/01coswas/6essay/post_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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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83:密語沒有觸犯任何法令 別鳥他就好了 02/27 12:24
→ darknote:看到無論警察怎麼恐嚇、欺騙、利誘 這句我笑了XDDDD 02/27 12:30
推 Literature2:說真的 這篇有點問題 02/27 12:31
→ Literature2:刑法第125條當初就有很大爭議 02/27 12:31
→ Literature2:理論上應該要把警察納入 02/27 12:32
→ Literature2:但實務上應該是不包含警察 02/27 12:32
→ Literature2:我國不是採雙偵查主體的 02/27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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